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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录音产品的法定许可要优化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定许可的音乐作品如果尚未录制,著作权人仅仅和唱片公司订立许可协议,或者是他人非法录制的,这两种情形下都不存在法定许可问题。这种制度安排无异于取消了法定许可制度。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人应在使用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由协会转交给会员。非首次制作录音制品的,按照法定许可收费标准即批发单价×版税率3.5%×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

制作录音产品的法定许可要优化

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起源于20世纪初,其立法目的在于打破唱片公司对音乐的垄断,使得音乐著作权人和唱片公司之间的独家许可协议落空,从而在唱片市场上维持一种竞争状态,促使唱片价格合理化。对于音乐著作权人而言,在其许可他人制作录音制品之后,对于未经其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就不能再提起侵权之诉,只能够要求其支付一定的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法定许可的音乐作品如果尚未录制,著作权人仅仅和唱片公司订立许可协议,或者是他人非法录制的,这两种情形下都不存在法定许可问题。至于合法录制的制品是否销售,则在所不问。作为法定许可的音乐作品只是词和曲,在词和曲基础上形成的表演行为不是法定许可的作品。如果直接翻录他人制作的录音制品,即侵犯了词曲作者、表演者的著作权,也侵犯了录音制作者的邻接权。

上述条款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具体而言,如果允许著作权人声明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音乐作品。这种制度安排无异于取消了法定许可制度。只要唱片公司与著作权人约定,著作权人在其发表的音乐作品上作出不许他人录制的声明,如此一来,法定许可制度就无法适用了。

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人应在使用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由协会转交给会员。根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规定,使用该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非首次制作录音制品的,按照法定许可收费标准即批发单价×版税率3.5%×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批发价不确定的,比照市场同类制品的批发价计算。音乐作品的长度超过5分钟的,每增加5分钟按增加一首音乐作品计算使用费(不足5分钟的按5分钟计算)。(www.xing528.com)

案例解读 《打起手鼓唱起歌》系由施光南作曲、韩伟作词的音乐作品。施光南系洪如丁的丈夫。1990年5月2日施光南去世后,其继承人洪如丁及词作者韩伟分别将该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分别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管理。2004年7月5日,罗林(艺名刀郎)与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圣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其制作并享有版权的《喀什噶尔胡杨》音乐专辑许可大圣公司制作录音制品出版发行。2004年12月3日,大圣公司与广州音像出版社签订了音像制品合作出版合同,约定由广州音像出版社制作、出版发行《喀什噶尔胡杨》专辑录音制品。之后,广州音像出版社委托重庆三峡光盘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公司)复制90万张上述录音制品。2004年12月24日,广州音像出版社向音著协申请使用音乐作品《冰山上的雪莲》、《打起手鼓唱起歌》、《亚克西》,制作、发行20万张《喀什噶尔胡杨》专辑录音制品,并向音著协支付上述3首音乐作品的使用费21900元,音著协为此出具了收费证明。2005年3月2日,洪如丁、韩伟在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公司)购买了上述录音制品,该录音制品盘芯及包装盒封面上的编码为ISRC CN-F28-04-466-00/A.J6,共存储了11首歌曲,其中第10首歌曲为《打起手鼓唱起歌》。该录音制品外包装上版权管理信息记载:“声明:本专辑内所有录音版权及图像归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罗林共同拥有,未经授权严禁使用”,“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国独家发行”,“广州音像出版社出版”。为此,洪如丁、韩伟以大圣公司等未取得其许可,复制、发行上述音像制品,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圣公司、广州音像出版社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

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的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一经公开,其他人再使用该音乐作品另行制作录音制品并复制、发行,不需要经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但应依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从法定许可的角度上看,《喀什噶尔胡杨》专辑录音制品中使用的音乐作品《打起手鼓唱起歌》,已经在该专辑发行前被他人多次制作成录音制品广泛传播,且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许使用,故大圣公司、广州音像出版社、三峡公司及联盛公司使用该音乐作品制作并复制、发行《喀什噶尔胡杨》专辑录音制品,符合《著作权法》第40条法定许可的规定,没有侵犯洪如丁、韩伟的著作权,但应依法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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