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如果将外国人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我国境内出版,仍然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果是其他种类的作品,或者说作品上虽有汉字,但主体并非汉字,比如画作上有汉字题词,这种作品就不能被制作成少数民族文字版本。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其要件包括:
第一,著作权主体须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在华登记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如果将外国人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我国境内出版,仍然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
第二,著作权对象须是汉语言文字作品,包括语言作品和文字作品两种。如果是其他种类的作品,或者说作品上虽有汉字,但主体并非汉字,比如画作上有汉字题词,这种作品就不能被制作成少数民族文字版本。
第三,合理使用的方式仅仅指翻译、出版发行,即将汉语言作品或汉字作品翻译为少数民族语言或文字,出版发行其译本。比如将赵本山的小品表演配上藏族语言后出版发行。而将译本放置在网络上则超越了本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
第四,只能在国内出版发行,并且是否可以在港、澳、台地区出版发行,也值得考量。但在国内出版后,可以将少数民族译本出口到国外去进行销售。(www.xing528.com)
第五,此种合理使用的目的在于降低少数民族获得信息和受教育的成本,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六,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则非所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制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这种合理使用方式,目前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比如,将中文小说译成俄文在国内出版,这种情形属于合理使用。但如果将俄文译本大量出口到国外,这在法律上尚没有有效的应对措施。因此,对于这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也需要在译本出版数量上进行一定的限制,同时,也需要规定不能用于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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