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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表演的法律规定与条件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表演权包括两种:一是由表演者现场进行的表演活动;二是播放载有上述活动的录音录像,也就是机械表演。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九)项规定了免费表演的必要条件,基于以上分析,该项条款可修改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不向听众、观众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的。”

免费表演的法律规定与条件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表演权包括两种:一是由表演者现场进行的表演活动;二是播放载有上述活动的录音录像,也就是机械表演。但此处的表演并非机械表演,仅仅指的是现场表演。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这种情况下下也构成合理使用,不过,构成合理使用的条件非常严格:

第一,不能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能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二,与观众或听众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或间接的商业关系。比如,餐馆播放背景音乐,没有直接向顾客收取费用。但由于餐馆与顾客之间有着直接的商业关系,在餐费中间接地有着音乐的费用,不能构成合理使用。再比如,某公司组织一次新产品推介会,在会上邀请明星来唱歌,但没有向该明星支付报酬,也没有向现场观众收取费用。但这种推介会依然属于一种商业行为,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第三,不需要以公益为目的。比如在家庭范围内利用音乐作品,或者是在单位年度活动中表演节目,利用了他人具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这些行为谈不上以“公益”为目的,但仍然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www.xing528.com)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九)项规定了免费表演的必要条件,基于以上分析,该项条款可修改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不向听众、观众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的。”

延伸阅读 在汶川地震后,某广播电台联手多家单位共同举办一个大型慈善赈灾义演活动,旨在关注并救助在“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受灾的中小学生。这个活动没有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向观众收取了门票。无疑,义演活动需要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包括词和曲。问题在于:这种义演是否属于免费表演?这种义演向观众收取了门票,不属于合理使用情形。否则的话,就等于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被捐款”了。这就是说,在义演的情况下,主办方仍然要向音著协缴纳词曲作者的版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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