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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的制度及其限制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理使用指依法以恰当的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综合各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定来看,主要是针对整部作品,作品的其他不能自由使用的要素一般不作为合理使用的对象。这种观点有所不妥,著作权是一种支配性权利,合理使用应当体现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限制,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其实,合理使用行为就是免责行为。

合理使用的制度及其限制

合理使用指依法以恰当的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关于合理使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合理使用的对象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整部作品,不包括作品中的要素,比如文艺作品中的艺术形象、情节、体裁、题材、思想观点、风格等。对于作品中的这些要素,有的本身就可以自由使用,不需要法律做出特别的规定,比如体裁、题材、风格等。综合各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定来看,主要是针对整部作品,作品的其他不能自由使用的要素一般不作为合理使用的对象。

第二,合理使用的方式一般指的是复制、发行、改编、表演等,其中又以复制发行为主要方式。而复制、发行、改编、表演等合理使用方式的对象也都是整部作品,而不是作品中的要素。

第三,合理使用的性质在于免除使用人的侵权责任,而不是一种权利,或是对著作权的限制。关于合理使用的性质,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使用者权利说”认为合理使用是使用者依法享有利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一项权利,但在权利主体的特定化,权利是否可以转让、继承等方面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往往与民事权利的基本原理不相符合。“权利限制说”认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的一种限制。这种观点有所不妥,著作权是一种支配性权利,合理使用应当体现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限制,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著作权依然存在,但著作权人只是不能要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阻却说”认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侵害的违法阻却事由,这个观点比较切合合理使用制度的本质。也就是说,所谓合理使用行为本来是一种侵犯著作权行为,但法律基于特别的考量,或是为了公共利益,或是为了特殊群体利益的保护,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其实,合理使用行为就是免责行为。

第四,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既是一个事实判断,也是一个价值衡量。所谓事实判断,就是考虑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某一种情形,比如为在课堂教学需要复制作品时,就要考量主体是否为教学科研人员。所谓价值衡量,就是说,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也要考虑具体的情节、对著作权人的影响等各个方面的因素。比如有无营利、营利多寡、复制发行的数量等等。有时候,即使符合了法定情形,也有可能侵犯了著作权。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合理使用仅仅是一种免责情形,而非使用者的权利,也不是对著作权的限制。在后两者情况下,能否成为合理使用尚且具有价值判断的因素,显然,这种权利状况不稳定的情形对于使用者或著作权人都是不堪忍受的。

值得注意的是:是否营利不是衡量合理使用行为的绝对标准。很多情形下,即使是基于营利目的,仍然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比如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制作盲文出版。也有一些情形,并非基于营利目的,但仍然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比如举办义演活动,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然后将门票收入捐赠用于公益事业。(www.xing528.com)

第五,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合理使用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如果使用者没有注明作者姓名,造成混淆的,即构成剽窃,仍然有可能侵犯著作权。

案例解读 为参加于1972年举办的“纪念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30周年全国美术作品展”,覃绍殷以建设枝柳铁路的热火朝天场面为背景,绘制了《通途劈上彩云间》国画,画右侧题有“红旗一举山河变,通途劈上彩云间”的诗句。后来,该画为国家收藏。荣宝公司为一家专业拍卖公司,2002年12月,在北京昆仑饭店举办的2002年秋季拍卖会中拍卖了署名为黄秋园的画作《红旗一举山河变》,在拍卖过程中对该画进行了展览,并以幻灯的方式进行了播放,且将该画收入了拍卖图录。经核对,覃绍殷发现该画就是其创作的《通途壁上彩云间》一画。问题在于:拍摄幻灯片方式是否侵犯了画作的著作权。

按照《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被告作为拍卖公司,其复制国画《通途劈上彩云间》并向特定客户发行,以及在拍卖过程中以幻灯的方式放映该画的行为,均系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为了便于客户了解拍卖标的而提供的便利手段。原告覃绍殷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系出于其他目的,并且被告的行为既没有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合理使用行为。

不过,被告作为专业拍卖公司,在无证据证明该画为黄秋园创作的情况下,没有正当、合法的理由和依据地将该画作者署名为黄秋园,侵犯了原告覃绍殷对该画享有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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