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作为一种纯粹的财产权,在侵害著作权时,一般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如果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其前提就是被告的行为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格权,给著作权人带来精神上的损害。这种精神损害包括两种:一是内在的精神损害,如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悲痛、精神忧郁甚至精神失常;二是外在的精神损害,即依据社会的反应来验证,如侵害行为使公众舆论或有关组织对受害人的品德、声望、信用等评价有所降低等。如果没有这些精神损害,则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也不应当存在着精神损害赔偿。
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除了作者以外,还可能包括作者的继承人。比如称某人父亲剽窃了他人的作品,或者将不是某人父亲创作的作品归属于某人的父亲,从而给某人造成的损失。也包括被假冒为作者的人。再比如,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他人的名字,因作品的质量很差带来的他人名誉上的损失。
总之,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精神损失赔偿问题,一方面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考量在具体的案件中,作者或者被署名为作者的人,或者是其继承人,是否遭受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对于有明确证据证明没有造成精神损害的作者,自然不能够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对于自愿将自己的作品让他人剽窃的所谓反向剽窃情形,被剽窃者往往是自愿的,因而也谈不上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损失。
案例解读 庄羽在2002年11月创作完成了小说《圈里圈外》,并于2003年2月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发行。后来庄羽发现,春风文艺出版社于2003年11月出版的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以改头换面、人物错位、颠倒顺序等方法,剽窃了《圈里圈外》一书中具有独创性的构思、故事的主要线索、大部分情节、主要人物特征、作品的语言风格等,甚至还照搬了《圈里圈外》的片断以及能够表达作品内容的部分语句等,抄袭多达100余处。为此,庄羽请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作品《圈里圈外》发表在被告郭敬明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之前。郭敬明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中剽窃了庄羽作品《圈里圈外》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而且在12个主要情节上均与《圈里圈外》中相应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在一般情节、语句上共57处与《圈里圈外》相同或者相近似,造成《梦里花落知多少》与《圈里圈外》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春风文艺出版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侵权作品《梦》得以出版,其行为存在过错,除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与被告郭敬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北京图书大厦公司进货渠道合法,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图书的责任。北京高院在一审的基础上,判决二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一万元。(www.xing528.com)
本案中,值得商榷的地方有两个:第一,出版社是否存在过错?也就是说,出版社能否发现抄袭的事实?就本案而言,要求出版社在出版之前发现抄袭事实,实际上是给出版社施加过重的注意义务;第二,是否需要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自然不需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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