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刑事处罚措施。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确立了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制度。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时,增设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规定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著作权法》的修订对于该部分并未涉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通过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通过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上述法律、法律解释基本确立了我国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制度,这个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在上述四种行为中,前三种属于典型的盗版行为,既包括复制行为,也包括发行行为。第四种行为并非盗版行为,而是假冒他人的姓名,复制、发行另外作者的作品,属于一种反向剽窃行为。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www.xing528.com)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从上述这些规定来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门槛越来越低,说明国家在逐步地加大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力度。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条同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相比较,本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同样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不过,本条的规定比217条相对宽松一些。主要原因在于:第217条的规定中不仅包含了复制行为,也包含了发行行为,本条针对的是销售侵权复制品,而销售行为仅仅是发行行为的一种。
在上述三种责任方式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可以并行不悖,同时适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惩罚方式如果类似的话,比如行政责任中罚款和刑事责任中的罚金,则不能同时适用。在追究了刑事责任以后,不能以同一目的再追究行政责任。在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刑事案件的处理不影响民事赔偿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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