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技术使低成本复制成为可能,复制的精确度非常高,同时,在网络上传播作品也非常快捷方便,其传播成本几近为零。未经授权而使用、改编、复制的风险大大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控制他人接触和使用作品,以维护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采取的技术措施多种多样,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技术措施的不同功能,将技术措施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是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只要是在正常的运行状态,就可以阻止用户接触某个网站或者网站中的某个作品,除非得到正常的口令、解密码或插入像信用卡似的验证装置。
二是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是指著作权人采取的控制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其作品的技术措施。包括控制他人非经授权以各种方式(比如复制、发行、开表演)使用作品。也包括保证支付报酬的技术措施,这种技术措施并不直接控制他人非经授权接触或使用作品,但可以计算出他人接触或使用作品的次数和频率,从而保证著作权人依据计算出的次数和频率收取报酬。
从立法上看,欧盟早在1991年的软件指令第7条第1款第3项中就做出了相关规定,成员国对于为商业性目的专门用来未经授权地取消或者破解用于保护计算机程序的技术装置的任何方式,应当给予制裁。1996年形成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作了专门规定。该公约第11条规定,对于作者行使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上的权利,在作品上采取的有效的、限制他人未经作者同意或无法律依据行为的技术措施,各缔约方应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以禁止他人规避该技术措施。美国于1998年10月正式制定颁布了“千年数字化版权法(DMCA)”,实施WCT规定的保护技术措施的义务。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第(六)项也对技术措施做出了规定。根据该款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违法,应当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对于技术措施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人具有技术措施权。其主要理由就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导致破解著作权人技术手段的行为日益严重,日益智能化、产业化,对著作权人技术措施的破解鼓励人们对作品进行非法利用给著作权人造成重大的损失。因而赋予著作权人以技术措施权,有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在技术措施权的制度安排下,任何人破坏或是规避著作权人设置的技术措施的行为都是侵犯著作权。但将技术措施权规定为著作权的内容不合民法的法理。比如,我拥有一所房子,为了防止外人利用我的房子,我在房子的四周挖了一条壕沟。如果谁填平了壕沟,但尚没有进入了我的房子,不能说他侵犯了我的房屋所有权,但可以说对我的房屋所有权的行使造成了潜在的危险,可以基于物上请求权予以排除妨碍。但要是有人填平壕沟,霸占了我的房子,也只是侵犯了房屋所有权。从法理上讲,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积极权能以及排除妨碍之消极权能,房屋所有权人不能说我有一个挖壕沟的权能或权利。所有权人挖壕沟的行为相当于著作权人采取技术措施,所以技术措施权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www.xing528.com)
既然技术措施权是不存在的,技术措施就是数字化作品或软件的著作权人防止他人接触或利用作品的技术手段。如果他人在破坏或规避技术措施后利用作品的,直接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如果是帮助第三人破坏或规定技术措施的,比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的,而上载、传播、提供的,形同于帮助侵权,其承担的就是一种间接侵权责任。如果仅仅破坏了他人的技术措施,没有进一步的作品利用行为,著作权人也可以要求排除妨碍。总之,对于规避和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可能直接侵犯著作权,也可能间接侵犯著作权,还有可能对著作权的行使构成妨碍,不可一概而论。
案例解读 江民公司是国内一家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它开发的“KV300”杀毒软件很受市场青睐。然而该软件的加密措施却被一个名为“中国毒岛论坛”的网站破解,并向用户免费提供专门用于破解“KV300”加密措施的“MK300V4”软件。江民公司遭受了惨重的损失。为了对付破解软件,江民公司不得不在其新开发的软件中设置“逻辑锁”保护程序,一旦有人使用“中国毒岛论坛”提供的“解密匙”复制出盗版软件并上机运行,“逻辑锁”立即会自动开启,叫使用者的计算机死机。然而,江民公司的行为危害了计算机系统安全,受到了行政处罚。
在这个事例中,破解江民公司软件加密措施的行为构成了间接侵权。不过,江民公司后来设置的“逻辑锁”并非本节所谓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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