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侵权指非著作权人未经许可直接行使各种著作权权能的行为。当人们创造出诸多作品之后,便对作品有着众多的利用方式,比如阅读、鉴赏、复制、改编、展览等等。法律逐步将上述部分作品利用方式纳入到规制的范围中,形成了著作权的各种具体权能,由此形成了著作权的内容。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行使著作权的各种具体权能;如果行使了著作权的具体权能,则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但如果对作品的利用方式没有触及著作权的具体权能,则谈不上侵犯著作权。比如购买和阅读盗版书籍谈不上侵犯著作权,对盗版的名画复制品进行鉴赏也不侵犯著作权。但销售盗版书籍和名画则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发行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不过,购买使用软件,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软件著作权,主要原因在于:软件的使用必须有个“安装”的过程,首先需要将软件复制到计算机硬盘中,再进行安装。因此,软件的安装包含了复制,而复制行为属于著作权的权能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各种权能,而第4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各种具体情形。这两个条款之间基本上有着对应的关系,比如第10条第1款规定了发表权能,第47条第1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构成侵权行为。从这种对应关系来看,有了第10条的规定就无须第47规定。但也有着不一致的关系,比如,第10条第2款规定了署名权能,但是第47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第(三)项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第(五)项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这几种情形都与署名权相关。总体上看,第47条的规定比较凌乱,是对现实中各种侵权行为的列举和描述,抽象化程度不够,立法水平有待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复制权、发行权等,人们通常也在说侵犯了复制权、发行权等,似乎它们是独立的权利。其实,正如本书第三章著作权权能体系中所指出的那样,它们仅仅是一些权能,不是权利。人们不可能侵犯权能,只能侵犯权利。只能说人们以行使署名权能、复制权能、发行权能等方式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www.xing528.com)
案例解读 1990年1月,高丽娅调入被告四公里小学从事小学语文教学工作。根据被告四公里小学的管理规定,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课前备课,编写教案,并在每学期期末向学校上交教案备学校检查。从1990年至2002年,高丽娅每学期均按被告四公里小学安排编写和上交教案,先后交给被告四公里小学教案本48册。在高丽娅提出要求返还教案本后,四公里小学曾返还给高丽娅教案本4册,其余44册记载高丽娅教案的孤本已经被四公里小学以销毁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现下落不明。高丽娅以四公里小学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所有权人对作品载体的处分只会导致作品载体本身灭失,并不会导致作品也随之灭失,从而不会侵犯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案本是记载原告教案作品唯一载体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所有权人对作品唯一载体的处分不仅会导致作品载体本身灭失,也会导致作品随之灭失,原告享有的教案作品著作权将无法实现,从而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教案作品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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