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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行为的行政责任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剽窃行为的行政处罚一般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剽窃者所在单位或相关基金资助单位实施,如学校、出版社、杂志社、学术单位等等。对于剽窃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然也就多样化,处罚主体多样化,处罚手段多样化。比如针对剽窃行为,责令剽窃者改正。近年来美国联邦政府多次推动大学制定更为公正统一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政策,以防出现因校而异,畸轻畸重的不公平现象。

剽窃行为的行政责任及优化建议

剽窃行为的行政处罚一般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剽窃者所在单位或相关基金资助单位实施,如学校出版社、杂志社、学术单位等等。只要剽窃者因其剽窃的作品从上述单位获得了某种利益,如学籍、学位、荣誉、奖励、职称、论文发表、资助项目等,即这样的利益涵括了各种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对于剽窃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然也就多样化,处罚主体多样化,处罚手段多样化。目前来说,我国剽窃行为行政处罚的规定繁多,看上去面面俱到,实际上存在着很多问题:

第一,缺少独立处理剽窃问题的正当程序。我国目前往往由相关单位自己进行处理,这种处理一方面是权威性不够,另一方面也容易被通关系,走后门。最好是能够迅速遴选中立的第三方,组织调查委员会,启动调查程序。在此过程中,给予涉嫌剽窃者陈述、举证和申辩机会。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尊重涉嫌剽窃者的正当程序与隐私权,调查与报告内容不公开,但处理决定必须公开。

第二,缺少细化的标准,往往比较原则。对于何谓剽窃?何谓情节严重?何谓情节特别严重?何种情况下给予何种处罚?等等问题,最好能够设定比较细的标准,以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否则的话,自由裁量权过大,很容易出现处罚结果畸轻畸重的现象。

第三,处罚力度不统一。现有的各种处罚手段往往都是由相关单位自己来设定,相互之间也不统一。出现因单位而异,畸轻畸重的不公平现象。一旦出了问题,由此引发诉讼,一方面要依据特定单位的处罚标准来衡量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标准本身是否合理。

第四,行政处罚的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比如,对于反向剽窃没有规定行政处罚措施,这一点上还不如《大清著作权律》以及民国时期的相关立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第36条规定:“不得假托他人姓名发行己之著作;但用别号者不在此限”。第42条规定:“违背三十四条及三十六条规定者,科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罚金。”也就是说,按照《大清著作权律》的规定,假冒吴冠中署名的行为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规制,被处以高额罚款。这个规定在民国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得以延续。第29条规定:“假托他人姓名,发行自己之著作,以假冒论。”

针对剽窃行为的行政处罚,有必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进:(www.xing528.com)

首先,对于剽窃行为的处罚,最好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统一的处罚标准和实施细则。这些标准和实施细则属于半强制性的,各相关单位的规则只能高于但不能低于这些标准。各相关单位在参照政府标准的基础上,出台本单位的具体制度,以供遵守。另外,在惩罚手段上面,也应当详细地列举:比如解除雇佣合同、拒绝授予终身制教授、降职、减薪、停招研究生等等。学术期刊和出版社可以将相关论文从电子数据库中立即删除,一定期限内不再接受剽窃者的投稿。所属学会可以公布事件真相,开除会籍或停权。对于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可以停止拨付项目资助经费,日后不再受理项目申请等等。

其次,在《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也需要对剽窃行为的惩罚方式进行完善。比如针对剽窃行为,责令剽窃者改正。包括改正署名上的错误,或者加上必要的注释;如果剽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剽窃者采取措施,包括登报、发表声明等,以消除影响;剽窃无著作权作品的,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权责令停止复制、发行剽窃作品。造成不良影响的,也可以要求剽窃者消除影响。

阅读美国大学通过“投诉-调查-处理”程序处理学术剽窃,调查委员会出具调查报告,教授不服可以选择校内复议程序,最后还有司法诉讼程序提供终局救济。对学术剽窃指控,学术机构必须不枉不纵,尽快启动调查程序。大学与学会、学术期刊和出版社保持密切合作,获得各种证据和信息,听取各方意见。校方有权要求教授参加作证,提供论文与书籍的初稿,以供审查。整个调查程序必须保密,防止外界施加不当压力,调查人员方能保持中立,无惧无畏,做出事实认定:有无剽窃事实,是故意还是疏忽,性质是否严重,影响是否恶劣,是偶犯还是累犯。在此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向校长和院长提交调查报告,由其做出最终决定,向社会正式公布。近年来美国联邦政府多次推动大学制定更为公正统一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政策,以防出现因校而异,畸轻畸重的不公平现象。

1986年之后,美国诸多政府部门纷纷制定规章,要求大学对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涉嫌学术剽窃与数据造假者,一律展开调查。2000年美国联邦部门推出新的学术剽窃定义,相应实施细则随之出炉。根据联邦法律,对于任何获得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大学收到剽窃举报,负有法定义务予以调查处理。如果拒不处理,或者包庇纵容,联邦政府审查后,有权停止拨付项目资助经费,日后不再受理项目申请。剽窃造假剔除出专家库,根据过错程度,数年内甚至终生不得再申请项目。对于查证属实的剽窃教授,大学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解除雇佣合同、拒绝授予终身制教授、降职、减薪、停招研究生等等。(当然,上述内容必须事前在教员手册中注明,否则打起违反雇佣合同官司,校方大有可能败诉。)学术期刊和出版社将相关论文从电子数据库中立即删除,一定期限内不再接受剽窃者投稿。所属学会公布事件真相,开除会籍或停权。如果教授身为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理论上还有可能面临吊销执照的风险。[36]

延伸阅读 布莱恩·范蒂马克是美国海军学院历史学副教授,曾与前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合作推出《越战回忆录》,引起了美国朝野特别是越战老兵的强烈反应。2003年10月28日,美国一个学术调查委员会宣布:“经过调查,范蒂马克的畅销书潘多拉保管人:九个男人与原子弹》(PandorasKeep-ers:Nine Men and the Atomic Bomb)中剽窃了别人作品中的很多内容。”同时,米勒也表示,范蒂马克本人发表声明说,他的剽窃纯粹属于无意和粗心,绝对不是故意。不过,不管是存心还是无意,学术委员会郑重宣布了对范蒂马克的一系列惩罚措施:其身份从目前的副教授降格为助理教授,今后如果要重新申请副教授的话,必须至少考察3年;年薪从7.3317万美元减少到6.3043万美元;而且范蒂马克必须在其书再版前正确处理所有剽窃的内容。范蒂马克自1990年起开始在美国海军学院任教,被普遍视为美国历史学界的一颗闪亮的“新星”,1998年被评为副教授。[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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