剽窃是学术道德问题,还是应当在著作权法上受到规制,或者是部分剽窃行为属于学术道德范畴,另外一部分则属于著作权法规制的范围。这里关键的问题就是著作权法上的思想表达二分法。思想表达二分法就是将作品划分为思想和表达两个部分,专利法保护的是思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16]思想表达二分法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对于什么是思想,什么是表达,从来都是一笔糊涂账,难以有效地划分作品中著作权的保护范围。[17]“‘二分法’的教条不仅严重影响了是非观念,而且阻断了常理思维。”[18]其直接的危害就是排除了“思想观点”得到保护的可能性,由此,剽窃思想观点不构成侵权,最多属于学术道德范畴的问题。只有对整部作品或对作品某一部分的剽窃由于与非法复制发行等行为联系在一起,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在学界内外,慑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铁律,对于剽窃思想观点的行为也不敢理直气壮地提出侵权诉讼,最多就是将之诉诸学术道德。[19]
从不当署名的角度上看,剽窃行为不一定侵犯著作权。主要原因不在于思想表达二分法,而是被剽窃的作品本身有无著作权。如果被剽窃的作品已经不具有著作权,或者作者本人不存在,也没有继受著作权的人,就谈不上侵犯著作权。如果作为剽窃对象的作品具有著作权,除了下文中提及的“反向剽窃”的情形,必然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就是由于不当署名,擅自行使了作者的署名权能,从而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因此,从法律上看,剽窃与署名权密切相关,[20]但不能说,剽窃行为侵犯了署名权。从民事权利理论角度上分析,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均为著作权的权能的基础,不是一项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其中,复制、发行则为各种使用权能,是法律赋予著作权人以各种方式利用作品的资格,而署名权、完整权等为辅助性权能,有助于作者圆满地行使各种著作使用权能。[21]署名权、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既然为各种权能,本身不可能成为侵犯的对象,正如人们不可能侵犯物权的占有权能、使用权能一样。当前在著作权法上,人们习惯于认为剽窃行为同时侵犯署名权、复制权等说法其实是不规范的。剽窃同署名权相关,但剽窃侵犯的对象不是署名权,正如非法复制行为侵犯的对象也不是复制权一样。剽窃和非法复制行为侵犯的都只是著作权,只不过侵犯著作权的手段不一样而已。(www.xing528.com)
案例解读 1949年,上海正气书局出版了署名为张杰鑫著的《三侠剑》一书前十卷。以该书一至六卷为蓝本,1995年3月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1996年10月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了张杰鑫著《三侠剑》一书。内蒙古少儿出版社于1986年12月、群众出版社于1999年1月分别出版发行了署名为“单田芳 著”的《三侠剑》一书。经鉴定,内蒙古少儿出版社出版的单田芳著《三侠剑》与张杰鑫著《三侠剑》前一部分内容“大同小异,故事情节基本相同”。张杰鑫死于公元1933年,其著作权存续至1983年。在该案的审理中,法院没有认定单田芳侵犯署名权、完整权,正确地将之归结为署名方式不当,而且也没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这是非常合理的。[22]其实,依据本书所确立的剽窃概念,所谓署名方式不当就是剽窃,只不过没有侵犯著作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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