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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配许可使用费的规定及诉讼要求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的许可使用费,首先是要支付日常管理费用,剩余部分应当分配给会员。上述关于分配的规定也充分地表明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具有非营利性。音著协向该演唱会的主办单位及承办单位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使用费以及律师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配许可使用费的规定及诉讼要求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的许可使用费,首先是要支付日常管理费用,剩余部分应当分配给会员。第28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第29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使用费,应当编制使用费转付记录。使用费转付记录应当载明使用费总额、管理费数额、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有关使用情况、向各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等事项,并应当保存10年以上。”上述关于分配的规定也充分地表明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具有非营利性。

案例解读 歌手唐磊凭借网络歌曲《丁香花》急速走红,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其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但在其同名专辑还未出版发行前,市面上就已经出现了一张由南京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名为《丁香花》的拼盘专辑,其中收录了唐磊的《丁香花》。唐磊的经纪公司发现此事后,马上向南京音像出版社提出交涉,而南京音像出版社则在2004年12月7日的一份回函中声明:其发行的《丁香花》专辑中使用的《丁香花》歌曲词、曲作品,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了词、曲著作权使用费用,并请唐磊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联系收取词、曲著作权使用费用(在这份回函中所称的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的相关费用,即指南京音像出版社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的200元著作权使用费)。与此同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则于2004年12月6日向南京音像出版社出具了《关于贵出版社使用音乐作品(丁香花)所涉及著作权问题的函》,其中指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并不知晓南京音像出版社在发行《丁香花》专辑前,曾与唐磊的经纪公司就《丁香花》的著作权问题洽谈,但并未达成协议的情况,所以将已收取的歌曲《丁香花》的著作权使用费200元退回南京音像出版社。有记者电话采访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证部的相关负责人,负责人称这200元费用是以法定收转的名义收取的,其依据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国家版权局授权所承担的音乐作品法定许可使用的使用费收转职能。在收取这笔费用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按照南京音像出版社提供的资料,认定《丁香花》这首作品符合法定许可的授权方式,而按照法定许可的授权方式,是可以在事后再向权利人尽到通知义务的。本案中有一个细节,就是南京音像出版社在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丁香花》的使用费之前,已就这首歌的版权合作与唐磊的经纪公司进行过洽谈,并未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南京音像出版社以“法定许可”的名义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费用却获得了使用权。很显然,“法定许可”在这里并不成立,当时的《著作权法》第39条第1款(现为2010年《著作权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种必须由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使用作品的情形,当然不是“法定许可”。但是,已经与唐磊签订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并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对自己管理的歌曲《丁香花》与南京音像出版社洽谈使用费,而是以法定许可的名义收取所谓的“法定许可使用费”,以至于《丁香花》被以200元的价格贱卖。唐磊虽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会员,但是按照《著作权法》,只有已经出版过的音像制品才能被人“转载”。也就是说,对于这首尚未正式出版发行的歌曲《丁香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没有权利授权给南京音像出版社进行转载发行,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法定许可的名义收取使用费,明显存在问题。

案例解读 原告音著协系以集体管理的方式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系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03年9月,两协会签订相互代表合同,约定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授权音著协在中国大陆地区代为行使其与作者签约的音乐作品公开表演的专有权利。涉案歌曲《只想一生跟你走》的词曲作者为刘卓辉、巫启贤,《饿狼传说》的词曲作者为潘伟源、刘诺生,《摇摇》的词曲作者为古倩敏、张学友,《讲你知》的词曲作者均为张学友,《给朋友》的词曲作者为古倩敏、张学友,《明天我要嫁给你》的词曲作者均为周华健,《忘记他》的词曲作者为刘卓辉、刘诺生,《我真的受伤了》的词曲作者均为王菀之。上述词曲作者均与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签订“让与契约”,将对音乐作品的相关权利转让给该协会。音著协依据相互代表合同代表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对上述8首歌曲在大陆地区的表演权进行管理和行使。(www.xing528.com)

“2007学友光年张学友好久不见中国巡回演唱会(福州站)”于2007年5月12日在福建省体育中心举办,演唱会门票宣传册上标明主办单位为艺恒盛世公司、北京中视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丰峰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办单位为中视公司。在该场演唱会中,张学友共表演37首歌曲,其中包含涉案《只想一生跟你走》、《饿狼传说》、《摇摇》、《讲你知》、《给朋友》、《明天我要嫁给你》、《忘记他》、《我真的受伤了》8首歌曲。音著协委派其工作人员对演唱会全过程进行了录音。音著协向该演唱会的主办单位及承办单位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使用费以及律师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法院最后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收费标准,综合考虑被告中视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演唱会的票价、规模、涉案歌曲数量及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中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合理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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