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对于著作权人而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目的在于减少著作权授权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解决海量授权的技术问题。著作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著作权人自然可以自己直接行使权利,这样做便于了解作品的使用情况,符合私法自治的本质要求。但很多作品面临着海量授权问题,仅靠著作权人自身的能力无法解决这个问题。比如,歌曲、电影等作品的使用范围很广,频率很高。就单次使用行为而言,使用费不是很高。如果通过著作权人自己逐一地谈判、授权,不仅需要浪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成本,而且几乎是不可能的。唯一有效解决方式就是建立和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解决谈判授权问题。著作权人只需要待在家里,泡上一杯香茶,等着下一次灵感的迸发。
第二,对于使用者而言,不仅便于获得使用授权,而且也有助于确认授权的有效性。使用者需要获得授权时,只需要按照集体管理组织事先制定的收费标准同集体管理机构打一次交道就行了,不用去分别取得作者的授权,从而极大降低了使用者获得授权的交易成本。如果在一揽子授权的情况下,还可以极大降低单个作品的平均许可使用费。更为重要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也有助于使用者确认授权的有效性。著作权人有无著作权,是否与他人共有著作权,有没有转让或授权他人专有许可使用,使用者不可能拥有和获知足够的此类权利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在授权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权利认证作用,有效辨别和确认使用者所使用作品的真实权利信息。
第三,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仅免除了权利人个别授权和个别维权的困扰,而且降低了使用者获得授权的交易成本以及许可使用费。这样,一方面促进了作品的使用,充分发挥了作品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侵权行为发生的机率,节约了诉讼成本,减少了司法资源的耗费。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是现代社会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制度。(www.xing528.com)
延伸阅读 很多人可能都有去歌厅唱“卡拉OK”的经历,而守法经营的歌厅中供顾客点唱的正版“MTV”都是有偿使用的,经营者需要为此向相关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支付使用费。成千上万首歌曲以及相应的“MTV”,如果让歌厅经营者们挨家挨户去谈判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交付费用的话,成本太高,也不现实。有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歌厅经营者们只需要征得代表众多权利人的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并向其支付使用费即可;而权利人也不用满大街对一家家歌厅进行调查、谈判授权并收取使用费,只需与集体管理组织一家定期结算使用费收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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