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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普通照片的财产权保护探讨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然,也可以不通过财产权方式,对这些照片的拍摄者进行一定的保护。明确地予以界定,有助于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但在肖像照片上,既有着拍摄者的邻接权,也有着被拍摄者的肖像符号财产权,二者并列,均类似于著作权。

对普通照片的财产权保护探讨

摄影作品作为一项艺术作品,要以真实、生动的画面反映社会生活与自然现象,表达作者的思想情感,具有特殊的创作方法与创作规律。违背了这一规律,就失去其独有的审美价值和艺术个性。摄影作品从构图、光线、影调和色彩等符号形式的运用,到作品主题、情感表现、风格等符号信息,都体现着摄影者的思想境界和艺术构思。但这些年来,随着数码相机的发展、普及,摄影的门槛降低。摄影已大众化,谁都能够拍照,找个景或人,快门一按,照片就出来了。这些照片往往没有独立的审美功能,达不到作品的要求,因而不能具有著作权。摄影作品类似于书法作品,普通照片类似于日常书写的字,我们对于日常书写的单个字通常是没有著作权的,至少是没有书法作品(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原因在于它们不能成为艺术审美的对象。

但这些照片也可能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可以用作商标或其他商业用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其不进行任何保护显然是有失公道,但给予著作权保护又不妥当。可以参照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规定,给予一定的保护。比如,德国著作权法第72条规定:对不构成作品的照片也按照适用于摄影作品的规定加以保护,但保护期只有25年。意大利著作权法第87条规定,不构成作品的照片是通过摄影方式或类似方式拍摄的人像、自然或社会生活中的面貌或事件,包括拍摄美术作品和电影画面形成的照片,拍摄者对照片享有20年的专有权利。西班牙知识产权法第128条规定,对于不能作为摄影作品的照片,拍摄者享有复制、发行和公开传播作品的专有权利,保护期为25年。

当然,也可以不通过财产权方式,对这些照片的拍摄者进行一定的保护。比如可以通过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要求使用者支付一定的费用。但如此一来,是否支付?支付多长时间?势必存在着众多不确定的因素。明确地予以界定,有助于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另外,肖像照片一方面是人格符号,另一方面也是拍摄者劳动的结果,尽管照片本身没有足够的独创性,因而没有著作权。但在肖像照片上,既有着拍摄者的邻接权,也有着被拍摄者的肖像符号财产权,二者并列,均类似于著作权。(www.xing528.com)

延伸阅读 婚纱照和普通相片的区别。拍摄婚纱照需要摄影师对角度的取舍、光线的应用、画面布局的设计,都要有着仔细地考量。摄影师需要精心安排画面布局以寻求体现最大限度的美感;运用灯光、服装等多种手段烘托出美妙的艺术氛围。摄影师的水平高低直接影响了最后拍摄出来的作品质量,充分体现了摄影师在其中的独创性劳动。普通的相片以固定的角度、固定的取景来拍摄,只要以人像为中心进行拍摄就可以了,谁都可以拍。这种照片创造性成分比较低,也不具有独特的意境和韵味,在法律上,这一类照片一般不被视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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