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利用权。指在商业经营过程中,以各种方式利用人格符号的权利。如在广告中直接使用自己的人格符号,[9]或将肖像符号设置在商品销售处或服务提供场所,或是把肖像符号用作产品外观设计,或是注册商标,或是在商品上直接印制肖像符号等等。不管是哪一种利用方式,最终都是为了促销,而把特定人格符号与商品服务销售联系起来。
2.保障人格符号完整权。人格符号完整权相当于著作权中的完整权,要求他人对人格符号进行商业性利用的时候,应当保持人格符号的原状,不得擅自予以变更、歪曲。如果因此造成自然人精神痛苦时,符合侵犯人格权的条件时,就可能构成侵犯人格权和人格符号财产权的聚合。
3.禁止商业利用权。禁止他人直接使用其人格符号进行商业促销活动。但在作品中使用了他人的照片,或者在影视中出现了他人的肖像和声音,尽管其最终也可能是为了商业目的,但并没有直接发挥促销功能的情况下,就没有侵犯人格符号财产权。(www.xing528.com)
4.禁止商业临摹权。禁止为了商业促销目的而临摹他人的人格符号。在著作权法上,临摹是对他人作品刻意的、惟妙惟肖的模仿行为。临摹作品没有著作权,[10]其原因在于其没有形成新的符号组合,没有产生新作品。对于人格符号来说,也同样存在着一个临摹问题,既包括肖像、声音的模仿,[11]也包括名人姓名的模仿。比如“赵本衫”(赵本山)、“莫闻味”(莫文蔚)、“泄停封”(谢霆锋)、“娌香”(李湘)、“张一摩”(张艺谋)、“糕笙美”(高胜美)等等。这种临摹符号直接使用于商业活动中,将产生两种消极后果:一是削弱他人人格符号的独特性,从而直接影响他人利用其人格符号获得收益。人格符号的独特性越大,其受到的影响越大,如同驰名商标淡化一样。二是间接利用他人的人格符号,攫取其中的商业价值,剥夺了他人本应获得的财产利益。
在上述四项权能中,第一项为积极权能,后三项为消极权能。与人格权相比较,上述权能仅仅涉及自然人人格符号的商业性利用,就是一个财产利益问题。而人格权不涉及财产利益,仅仅是自然人的精神利益,二者之间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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