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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传播者权与著作权的联系与优化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品传播者权是一种对特定的“作品载体”的支配权,著作权是对“特定作品”的支配权。第六,作品传播者权在行使的时候,有时候受制于著作权人。同样,在作品传播者授权他人行使传播权时,被许可方仍然需要再次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亦为侵权。正是由于著作权和作品传播者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人们把传播者权放在著作权体系中,其实,作品传播者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作品传播者权与著作权的联系与优化

作品传播者权是一种对特定的“作品载体”的支配权,著作权是对“特定作品”的支配权。从主体角度上看,作品传播者权的主体是特定的作品传播者,包括电视台、电台、音像制作者、出版者等,它们在作品传递过程中没有创造出新的作品,但是传播了作品。而著作权的主体则是特定作品的创造者,范围更为广泛。尽管作品传播者权和著作权主体不同、对象不同、目的不同,其在本质上不是一种著作权,但作品传播者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传播者所传播的作品很多为著作权的对象。比如,电视台播放的各种节目,大部分都具有著作权。

第二,传播者权的主体有时候和著作权主体是同一个,比如电视台电台举办的晚会或其他节目,电视台电台既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同时也享有作品传播者权。

第三,有的传播者权的内容同著作权权能相同。比如,《著作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些权能同著作权的权能基本相同。

第四,他人在侵害传播者权的同时,往往也侵害了著作权。比如,擅自转播他人的电视节目,不仅侵犯了广播电视组织的邻接权,而且也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www.xing528.com)

第五,传播者权的设置有助于知识的传播,提高作品的价值,给作者带来各种直接的、间接的经济利益,从而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繁荣。

第六,作品传播者权在行使的时候,有时候受制于著作权人。比如,音像制作者行使的复制、发行权能既是对作品载体的支配,也是对作品本身的支配,与著作权人自己行使相应的权能之间并无区别。正因为如此,作品传播者行使各种权能时,必须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即为侵权。同样,在作品传播者授权他人行使传播权时,被许可方仍然需要再次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亦为侵权。比如,《著作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其中的原因正在于: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部分权能与著作权人享有的部分权能相同,在相关作品仍然是著作权对象时,作品传播者在行使权利时必然涉及他人的著作权。

总之,作品传播者权同著作权相邻、相近、相似。正是由于著作权和作品传播者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人们把传播者权放在著作权体系中,其实,作品传播者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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