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权法上,还存在着邻接权制度。“邻接权”一词译自英文Neighboring Right,又称作品传播者权,一般指作品的传播者对其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故又称传播者权。[1]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法很少引入邻接权的概念。例如英国著作权法将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都视为著作权。在美国著作权法中,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都属于著作权范畴。只有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才严格区分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概念。从各国的著作权立法来看,有关的权利一般都包含邻接权的三种权利。此外,有的国家的法律还包含一些其他权利。现在,有些国家使用有关的权利这一概念,包含的内容就不仅限于邻接权的范畴。有些国家使用邻接权概念,一般仅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以法律形式规定邻接权保护,最早见于奥地利1936年的著作权法。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在文化领域,除了作者的创作劳动成果应受到保护外,还有一种劳动成果也应受到保护。这种劳动同作者创作作品的劳动性质不同,但是同作品的传播密切相关。因此给予这种劳动成果的保护也同著作权保护相关。基于这个原因,在奥地利的著作权法以及后来的德国著作权法中都将这种保护称为“有关的权利”保护,而不是称为“邻接权”保护。
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和广播电台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6条以列举方式对邻接权作了界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本书认为邻接权包括三种:一种是作品传播者权,包括录制者权、广播组织者权、版式设计权等,主要是赋予作品传播者的一种财产权;第二种是人格符号财产权,主要对自然人的肖像、声音等为对象的一种财产权;第三种主要指一些尚没有达到作品的要求,但有必要采用类似著作权方式予以保护的权利,比如普通照片、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等等。(www.xing528.com)
之所以将上述权利(权益)界定为邻接权,主要是由于邻接权和著作权之间有着比较密切的联系:首先,邻接权对象与著作权对象或是密切关系,比如录制品、电视信号等,往往是作品的载体;或是与作品类似,比如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照片等等。其次,权利内容与著作权类似,一般都不允许他人擅自复制、发行、网络传播等等。最后,权利存续时间一般参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但要比著作权保护期限短。
延伸阅读 杰奎琳·肯尼迪是美国总统肯尼迪的夫人,随同肯尼迪访问法国。她曾是巴黎大学的学生,在巴黎,她的风头远远盖过了丈夫,肯尼迪总统只好在她身后自我解嘲地说:“我就是那个陪杰奎琳来巴黎的男人。”在知识产权法上,邻接权是什么?就是著作权身边的那个权利,如同肯尼迪自我解嘲的那样吗?科学概念应当具有确定的含义,而邻接权概念告诉我们的东西太少了,并非科学概念,邻接权制度本不应当被纳入到著作权法体系中。“‘邻接权’一词在法理上不受青睐,故其内容始终含糊不清;但因约定俗成的关系,它最终为人们所接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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