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知识分析方法的意义在于确认作品中有着他人可以自由利用的部分,有助于缓解宪法上表达自由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同时,降低他人创作成本,也有助于促进文化繁荣。不过,公共知识分析方法也存在着几个明显的缺陷:
首先,在特定作品中,除了公共知识以外,还可能存在着受到其他作品著作权保护,但却不受该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知识。比如,一部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人宣称放弃该译作的著作权,该译作进入公有领域中。他人将该作品改编为电视剧,仍然是侵犯了原作的著作权。因为原作并没有进入公有领域,从而译作中存在着没有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因此,认为作品中受到著作权保护的部分归私人所有,不受保护的部分属于公共领域,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
其次,在如何确定公共知识方面也存在着问题。斐希特认为著作分为“思想内容”和“形式”两个部分,用以表达此项“思想内容”之“形式”即语言符号之组合,成立著作人之所有权,内容则为公共知识。因此,擅自翻译他人的作品便不算侵权。柯拉发现其中的不妥,于是将形式划分为“外面形式”和“内面形式”两个部分。前者指文字、语言、色彩等他人得感知之媒介,后者指著作人之内心以一定顺序形成之思想体系。但是内容形式概念仍然是不确定的,如果简单地袭用文学上关于内容形式的划分,无疑也是不妥当的。比如,文学作品的形式主要由语言、结构、体裁、表现手法等要素构成,内容主要由题材、主题、情节等要素构成。因此,不能说著作权保护形式,不保护内容,这个命题根本上是一个谬误。[17]显然,以内容形式二分法来确定作品中的公共知识,并由此来确定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就不妥当。
最后,公共知识概念的主要意义在于确定一个不受一切著作权保护的知识范围。但我们主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特定作品的保护范围,离开个案,脱离特定作品,研究不受一切著作权保护之公共知识,也许可以促进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但在著作权法上,其意义并不是很大。
鉴于以上三点,采用存量要素增量要素二分法更为科学。第一,由于著作权的存在,在特定作品中既可能存在着公共知识要素,也可能存在着受其他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存量要素。由于著作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支配权,只能就特定的作品而存在,因此,受其他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存量要素不能被纳入到该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第二,在作者创造的增量要素中,也有着基于公共利益等方面考量而不予以保护的部分。因此,比较妥当的做法还是区分为存量要素和增量要素两个部分,其中,存量要素中包含公共知识和其他作品中的增量要素,而增量要素中也有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公共知识。(www.xing528.com)
案例解读 在以色列耶路撒冷地方法院审理的死海古卷案件中,Qimron教授用67个古卷片断设法整理出一个121行的文本(下称“解密文本”),其中的40%是补充67个古卷片断文本中所没有的空白。Qimron教授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对古卷碎片进行重组排列;填补其中丢失的字;解释古卷上面的文字。1991年12月,Hershel Shanks未经同意,在美国由圣经考古学协会出版了一本叫作“死海古卷的摹写版本”的书,附录之一是解密文本草稿的复制件。1992年1月14日,Qimron教授在耶路撒冷地区法院起诉。
在该案中,关于保护范围,也可以采用“存量要素增量要素二分法”进行分析。Qimron教授将古卷碎片进行组合、编排,并且填补其中的空白部分,由此形成了“解密文本”。毫无疑问,Qimron教授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脑力劳动,但“解密文本”本是只是对各种存量要素进行重构,既没有对原有材料重新进行编排,也没有进行翻译,还没有进行解释。因此,“解密文本”不属于Qimron教授作品的保护范围。[18]Hershel Shanks没有利用Qimron教授解释的部分,只是利用了121行的“解密文本”,这部分属于存量要素,而且属于存量要素中的公共资源,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自由利用,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Qimron教授对“死海古卷”的整理工作同我国的校勘很像。校是查校古书中文字的异同,勘是勘正古书流传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中国古籍大部分是刊刻本,小部分是手抄本。在刊刻抄写的过程中,难免产生文字上的讹误、缺漏、增添、颠倒等情况;同一种书籍,在流传过程中,文字也可能有所不同。校勘就是补正文字上的种种错误,校出古书中字、句或内容上的异同,以使人们获得较为可靠的、较接近于原稿的本子。对古书的校勘也是一项重要的任务,要求人们具有广博的知识和坚实的学问。尽管如此,对于校勘的成果,依然是存量知识的重构。校勘工作不同于对古籍的注释,后者往往具有一定的增量知识,注释文本也因而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作品中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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