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著作权以外,其他财产权,比如物权也具有一定的法域性。以枪支为例,在中国,公民不允许持有枪支,私藏枪支弹药是一种犯罪行为。在美国,公民则可以拥有枪支所有权。这种枪支所有权在美国是存在的,但如果携带该枪进入中国,则失去枪支所有权。不过,绝大部分物权能够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和保护,因而物权的法域性往往会被忽视。其实,哪些物上能够产生物权?各国立法还是存在着差异。
由于知识产权对象是各种符号化了的知识,这些知识可以无限制地为多人同时使用。因此,对他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意味着对本国使用者的限制,增加本国使用者或公众的成本。比如,就著作权而言,如果承认他国作者的著作权,则该作品在本国内的翻译、出版都需要经过授权,缴纳版税,从而提高了书籍的销售价格。鉴于此,对于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各种知识产权而言,权利的法域性特别明显。如果没有特别协议或公约的规定,在一国取得的著作权仅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不能在他国获得著作权。不过,著作权的法域性目前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著作权的取得方面,基本突破了法域性的限制。也就是说,各国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承诺在一个缔约国境内产生的作品同样受到其他缔约国家著作权法的保护。这跟专利权、商标权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如果不在其他国家进行申请,根本不可能获得这些国家的相应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在著作权取得上法域性的突破,从根本上讲,是由著作权自动取得这个特点所决定的。著作权之取得不需要进行登记,如果在一国取得的著作权不能在他国获得著作权,即存在着在他国为他人随意侵犯的可能性,而作者缺少必要的救济途径,这就需要通过各种双边或多边的条约承认在一国自动取得著作权的作品同样能够在其他缔约国内自动取得著作权,从而在著作权的取得方面突破了法域性的限制。(www.xing528.com)
第二,在著作权内容上,法域性也受到极大的削弱。主要体现在:相关公约确立了著作权保护方面的一些基本标准。比如,《伯尔尼公约》确定了作品的基本范围是“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如图书、讲课、演讲、讲道、戏剧、哑剧、舞蹈、乐曲、电影作品、图画、建筑、雕塑、摄影作品,实用艺术品,地理学、解剖学、建筑学或科学方面的图表、图示及立体作品等。在基本权能方面,公约既保护精神权利,又保护经济权利。关于精神权利,它只规定了作者的署名权和修改权,而没有规定发表权。关于经济权利,公约规定了翻译权、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和电影权。此外,公约还有关于“追续权”的规定,但并非最低保护要求,各成员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这些举措实际上都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著作权内容上的法域性。
尽管在著作权取得上基本突破法域性的限制,在著作权内容上的法域性也被削弱,但各国著作权制度的差异性还将长期存在,作品范围、著作权具体权能、保护期限等问题,仍然由各个国家自己决定。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著作权的法域性特点还会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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