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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署名顺序变更侵犯著作权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对于作者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人而言,署名并非其行使著作权的必要条件。显然,署名权是不存在的,但是他人仍然应当遵守对作品进行正确署名的义务,这一点事关公共利益。在该案的审理中,法院没有认定单田芳侵犯署名权、完整权,正确地将之归结为署名方式不当,而且也没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这是非常合理的。案例解读擅自变更合作作品署名顺序侵犯著作权。

合作作品署名顺序变更侵犯著作权

署名权而言,在作品没有发表之前,作品处于作者的私力支配范围内,作者实际“占有”作品,作者是否署名、署什么名,并没有法律意义。作品发表后,对于作者来说,署名具有多种功能,包括有助于版税的征收、作品的管理、作者声誉的维持以及促进对作品的理解等等。[5]有的学者认为,署名权在著作权权能体系中的地位相当于物权中的占有权能。[6]也有学者认为:“除去作品上作者的署名与将动产从所有人手中掠走并无不同”。[7]这种类比其实是不准确的,有可能导致误解。在符号世界中,作品本身有形无体,任何人都不可能占有作品。从私益角度上看,署名的意义在于推定作品的归属,是作者行使其他著作权利的基础。但对于作者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人而言,署名并非其行使著作权的必要条件。

此外,署名还直接具有公益性质,关系到文化发展利益。一方面,作品是人格主观要素的反映,作品中蕴含着作者本人的情感、气质、品格和识度等方面的人格要素。因此,只有了解作者及作者所处的时代背景,才能更好地理解作品,反之,也只有理解了作品,才能更好地了解作者及其所处的时代。[8]另一方面,只有保障作者和作品之间的这种关系,才能理清文化发展过程中各种思想观点和艺术形象、情节演变的历程,才能对思想观点和文化艺术的发展脉络有着全面的把握。因此,署名权的设置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作者的私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社会文化发展利益的需要。

深度思考 美国大学学会出版公司出版的已畅销近百年的《少男少女丛书》,剽窃了蒲松龄两篇作品。该丛书第三卷《童话故事卷》中的《The Wonderful Pear Tree(奇妙的梨树)》无论从故事还是人物、主要情节和细节,与蒲松龄的《种梨》几乎完全相同。另一篇是《The Maid in the Mirror(镜中少女)》不像前者那样完整剽窃,而是从《凤仙》中挖出一段重要情节,独立成篇。连人物名字也未改,男名“Lu(刘)”,女名“Feng Hsien(凤仙)”。作者署名都是Frances Carpenter。

问题在于:蒲松龄对这两部作品还具有署名权吗?显然,署名权是不存在的,但是他人仍然应当遵守对作品进行正确署名的义务,这一点事关公共利益。

案例解读 1949年,上海正气书局出版了署名为张杰鑫著的《三侠剑》一书前十卷。以该书一至六卷为蓝本,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于1995年3月、吉林文史出版社于1996年10月出版了张杰鑫著《三侠剑》一书。内蒙古少儿出版社于1986年12月、群众出版社于1999年1月分别出版发行了署名为“单田芳 著”的《三侠剑》一书。经鉴定,内蒙古少儿出版社出版的单田芳著《三侠剑》与张杰鑫著《三侠剑》前一部分内容“大同小异,故事情节基本相同”。张杰鑫死于公元1933年,其著作权存续至1983年。(www.xing528.com)

在该案的审理中,法院没有认定单田芳侵犯署名权、完整权,正确地将之归结为署名方式不当,而且也没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这是非常合理的。

案例解读 擅自变更合作作品署名顺序侵犯著作权。1984年,董维贤与湖南文艺出版社商定,拟编辑出版一套反映著名戏剧表演艺术家生平的《艺海春秋丛书》,由董维贤担任主编,负责组织作者撰写并审稿。1985年8月,经董维贤安排,周桓与张岚方(叶盛兰的亲授弟子)合作撰写京剧表演艺术家叶盛兰传记,由张岚方口述叶盛兰的生平事迹,提供部分写作资料,周桓执笔写作。1986年底,湖南文艺出版社在刊登《叶盛兰》一书的新书预告时,按原稿上的作者顺序列为:周桓、张岚方。但在该书正式出版前,董维贤未与周、张二人协商,即通知湖南文艺出版社将作者顺序更改为:张岚方、周桓。1987年4月,该书经湖南文艺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作者署名顺序为:张岚方、周桓。为此,周桓于1987年7月以董维贤擅自更改作者署名顺序,侵害其著作权为理由,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叶盛兰》一书的第一作者,并要求董维贤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

延伸阅读 陈垣是与陈寅恪齐名的史学大师,北平解放前任辅仁大学校长。胡适于解放军围城之际,想邀其南飞,但陈垣拒绝邀请,继续留在北平做他的校长。1949年5月11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时任辅仁大学校长陈垣的《给胡适之的一封公开信》,与“我的朋友胡适之”决裂。针对公开信的内容,胡适拿出自己擅长考据的绝招,从文字语言的形式和句子的语法结构、信文内容露出的漏洞、过失,及所谓宣传色彩三个方面,不厌其烦地举例归纳,强调此文是“改写”和“伪造”的。20世纪90年代初期,该公开信的两位作者显身,说明该信确实不是陈垣所写。[9]通过这个小小的事例也可以发现,在作品上需要正确地署名,错误署名对理解作者和作品都不利,容易造成混乱。

延伸阅读 陈寅恪1931年在为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上卷所写的《审查报告》中写道:“凡著中国古代哲学史者,其对于古人之学说,应具了解之同情,方可下笔。盖古人著书立说,皆有所为而发。故其所处之环境,所受之背景,非完全明了,则其学说不易评论。——所谓真了解者,必神游冥想,与立说之古人,处于同一境界,而对于其持论所以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诣,表一种同情,始能批评其学说之是非得失,而无隔阂肤廓之论。”这就鲜明地指出了作者和作品之间的密切联系。不过,中国当前学术界,剽窃现象比较严重,作品和作者之间的关系已经非常疏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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