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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国家创新标准的独特性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00年,在Walter v.Lane一案中,法院才首次在判决中提出独创性概念,并进行讨论。不过,英国司法判例中在判断作品是否受版权保护的时候,在适用独创性标准时仍然继续使用传统的“额头流汗”原则。现代英国版权制度中的独创性标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独立完成和足够的创作投入。Feist案所确立的把一定的创造性要求引入独创性标准内涵的判例原则,对以后的法院判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英美国家创新标准的独特性

独创性的英文表述为“originality”。英同早期的版权法,从1709年的《安娜女王法令》到1842年的《版权法》,都没有关于独创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英国法院一直以“额头流汗”(Sweat of the Brow)原则来判断作品是否享有版权,要求作者必须有一定的“技巧、判断或劳动”,或“选择、判断和经验”,或“劳动、技巧和资金”等方面的投入。1900年,在Walter v.Lane一案中,法院才首次在判决中提出独创性概念,并进行讨论。英国1911年修改的版权法第一次确立了对独创性的要求。1916年,Peterson法官认为,版权法并不要求作品必须是创造的或新颖的,而只是要求作品必须不是从其他作品复制而来,也即作品必须是独立创作的。不过,英国司法判例中在判断作品是否受版权保护的时候,在适用独创性标准时仍然继续使用传统的“额头流汗”原则。“额头流汗”原则和独立完成原则逐渐地融合在一起。现代英国版权制度中的独创性标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独立完成和足够的创作投入。

1903年,美国法院在Bleistin案中首次对独创性做出了规定,只要一件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它就具有独创性。同时,法官遵循英国法上的“额头流汗”这一古老原则,把作者技巧、劳动、判断等投入作为衡量作品是否受保护的标准。直到20世纪90年代之前,美国成文法和判例法上的作品独创性标准与英国法基本一致。1991年发生的Feist v.Rual(Feist Publications v.Rural Telephone Serviee)案是美国版权法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负责审理该案的联邦高等法院法官首次在判决中推翻了传统的“额头流汗”原则,在裁定Rual公司对其出版的电话号码簿不享有版权时,法官运用了新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即“仅仅是投入劳动并不能使作品具备独创性,要求这种投入必须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modicum of creativity)”。Feist案所确立的把一定的创造性要求引入独创性标准内涵的判例原则,对以后的法院判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此,美国的独创性标准要高于英国,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不仅必须是作者独立完成,而且须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modicum of creativity)。

总体而论,英美版权法对于独创性标准的理解受到传统的“重商主义”观念的影响,目的在于通过刺激人们对创作的投资来促进新作品的产生和传播,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比较低。以至于作者胡编乱造的任意涂鸦,都有可能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殊为不妥。从理论体系的角度上看,英美的做法基本上放弃了对作品本身独创性的判断,只是着重于考量作品创作过程中的一些外部因素,仍然流于经验的描述,不能形成科学的理论。

延伸阅读 宋美龄被称为国民党空军之母”。在蒋介石50岁的寿礼上,宋美龄安排空军出动50架飞机做拉烟排字表演,烟气在天空中排出“中正”、“五十”四个字,以庆祝蒋介石(字中正)的五十寿辰。显然,飞机在空中拉烟排字需要经过刻苦的训练,需要经过精密的计算,也需要飞行员之间进行密切的协同。显然,飞行表演付出了大量创造性的劳动,但其排出的字本身不是创造,因此,没有著作权。当然,烟幕排出来的“字”随风而散,也不能持久。这就是说,在知识产权法上,不看过程,只重结果,只以成败论英雄。即使额头的汗水流成河,只要在结果中没有创新成分,也不能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

案例解读 西安艺术家刘牧把奥运会开闭幕式的焰火总设计师蔡国强告上法庭,称其剽窃自己的创意。西安艺术家刘牧起诉称,1988年他以自己创作的一幅名为《脚印长城》的油画为起点,开始了以“脚印”、“脚步”为主题的艺术创作。2002年和2005年,他给奥组委提交的《奥运脚步——大地艺术计划推介书》,提到了脚印、奥运、第29届、天安门广场、奥体中心等主题元素。刘牧认为,蔡国强作为北京奥运会开闭幕式的焰火总设计师,利用工作便利获知了其作品和创意,剽窃其脚印创意。刘牧因此起诉,请求法院判定蔡国强作品《计划》侵犯了其对作品的改编权,并要求对方停止以“脚印”创意为内容的一切活动宣传、展览和拍卖,同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代理人称,蔡国强的“大脚印”作品不构成侵权,因为他从未看到过刘牧的策划,“大脚印”的创意来自其早期系列作品,为独立创作完成。另外,蔡国强的作品为火药爆绘画,与刘牧的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完全不同。“奥运大脚印”的创意是蔡国强2005年7月在国外就已经构思好并作为创意方案提交给奥组委的。东城法院审理后认定,蔡国强的《历史足迹:为北京奥运作的计划》作品为独立创作完成,刘牧主张蔡国强的行为侵犯其对作品的改编权不能成立,遂驳回了其全部诉求。(www.xing528.com)

资料图片:2008年8月8日晚,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燃放焰火《历史足迹》,

29个巨大的焰火脚印,沿着北京的中轴线走向奥运会主会场。
这是在故宫角楼上空拍摄的“脚印”。新华社记者 金良快 摄。

对于上述案例且不作分析,我们首先思考一个问题:烟火脚印是作品吗?自从人类学会走路以来,脚印处处皆是。不过,通过烟花方式印在空中的脚印非常少见。无疑,烟火脚印立意深刻、构思精巧。从永定门经过天安门到鸟巢,通过29个脚印,表现了奥林匹克29届历史,一步步地走来了,来到了北京、来到了鸟巢。同时也用了古老北京的这条中轴线,使它古老的文化和当今发生一个紧密的对话。另外,在技术方面,“大脚印”的造型,采用的是膛压发射技术,在底下装了压力舱,可以调控压力的强和弱,控制弹打高还是打低。“大脚印”礼花组从15公里以外准确无误地两秒一步、两秒一步走过来,还采用了数码控制点火新技术。但作为脚印本身,没有出奇的地方。说到底,烟火脚印的设计、制作费尽九牛二虎之力,但脚印本身的创新成分却只有九牛一毛。根本就不是作品,谈不上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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