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是建立在科学技术成果之上的现代造型艺术。其特殊性在于借助摄影机和感光材料的纪实功能来塑造艺术形象,来营造艺术美。摄影作品从形式上看是直接再现客观对象,因而是一种纪实性造型艺术。摄影技术在最初发展起来的时候,摄影作品还没有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当时的人们在思想观念中,认为摄影作品主要是借助工具完成的,摄影作品在体现作品独创性上无法同传统意义上的作品如音乐、文字、美术作品相比。因此在摄影技术发展前期的数十年内都没有给摄影作品以著作权法上的保护,直到19世纪才把摄影作品规定为作品。
作为一个整体,摄影作品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图像符号。摄影作品的符号元素(即造型语言)是线条、色彩、影调和光线。摄影艺术的这些造型语言,与其他造型艺术有共性,亦有个性,有自己特有的“意味”,有独特的审美价值。比如,影调(黑、灰、白构成的多层次的调子)美,就是摄影艺术美有别于其他造型艺术的突出表现。由于影调的关系,摄影艺术成为一种极富魔力的艺术。再比如,光线也是一种重要的符号元素。摄影艺术是用光来造型的,用光来表情,光线是摄影的生命线。光线既可以作用于影调、线条和色彩,增强环境气氛的渲染,加强造型表现力,又可以作用于人们的思想感情,艺术性地表达特定的情感、情绪、情调等,引起人们不同的思绪、联想。
摄影作品的符号意义是通过视觉形象所体现出来的主观情感、愿望和美感,反映了摄影者对生活的不同感受,反映了他们不同的观点、个性与风格。因此,摄影作品本身不是现实的、简单的、机械的反映。摄影过程也不是一个机械的过程,而是一种审美评价活动,这种活动是审美主体、对象的双向交流,一方面,对象向摄影家提供各种各样的活信息,摄影家把许多生活画面印入心里;另一方面,摄影家把自己的主观情感、愿望、理想以及气质等因素融合到对象上面。因此,摄影作品也在间接表现主观的审美意识和人类的共同情感,是真与美、善与美的直接同一。
延伸阅读 摄影作品作者的确定。摄影作品的作者不仅仅是按下快门的人,摄影作品有可能需要有一个拍摄构思,对被摄对象品格、素质、神采、特征如何进行理解,怎么把握拍摄的角度、用光、暗房、技术等等,这些都是形成一幅摄影作品不可少的环节。如果两个人共同商定了拍摄的思路,具有共同拍摄的意图,就应当认定双方均为作者。但一方仅仅是大而化之地提了点意见和建议,他人借鉴了这些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摄影作品,前者就可能没有著作权,该摄影作品就不是合作作品。不管怎么说,最后按下快门的人一定是作者,其他人是否为作者,就要看他对整个拍摄构思的贡献和影响。(www.xing528.com)
延伸阅读 通过机械复制,如文件缩印,或是通过无人摄影机的自动拍摄,这些情况下形成的照片没有人的审美意识和情感的注入,缺少符号意义,至多是原符号的复制品,因而不能成为著作权之对象,并非摄影作品。另外,摄影作品和普通照片重大的区别之一就在于:摄影作品往往具有主题。比如,李英杰拍摄的《稻子与稗子》,对画面内容作了直接的描述:画面的白色背景中只有一棵稻子和一棵稗子;而其所包含的主题思想的深刻内涵,要靠观赏者自己去挖掘和体会。人们可以认为这是对骄傲与谦虚的影射,不熟的麦穗直剌剌地向上挺着,成熟的麦穗低垂着头。为什么?因为两者的分量不一样。宽容别人,就是肚量;谦卑自己,就是分量;合起来,就是一个人的质量。也可以结合照片拍摄的特殊的历史背景,理解为在“四人帮”时期的一种普遍状况:无能的人趾高气昂,而有才华的知识分子却抬不起头来。这些要素在普通照片中一般是不存在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普通照片上不存在着任何民事权益,只不过这种权利和利益并非著作权而已,在普通照片上可能产生邻接权。
李英杰先生拍摄的照片《稻子与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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