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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法律保护和著作权的重要对象

更新时间:2025-01-1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文字作品是一切以文字为主要表现工具的作品,是文字符号的组合。在著作权法上,文字作品具有特殊的地位。这是首次从法律上正式确认对文字作品进行的著作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中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但是没有明确歌词、剧本等主要由文字符号组成的作品是否属于文字作品。到目前为止,文字符号作品一直都是各国著作权的首要对象。

文字作品是一切以文字为主要表现工具的作品,是文字符号的组合。文字是记录语言的工具,其产生只有几千年的历史。为了满足交际需要,人类一开始采用了简单的记事方式,即实物记事和图画记事。实物记事包括结绳、编贝、刻木等。如古代秘鲁人用红绳代表战争,黄绳代表黄金,白绳代表和平,绿绳代表禾谷等等。绳上还可以打上不同的结,用来记数。他们甚至在市镇上设有结绳官,专管绳子的结法和解释。图画记事是用图画的方法记载某些事情,这些图画不是供人们欣赏的艺术作品,而是传递信息的工具。

文字符号最初由图画发展而来,人们在图画的基础上,为了书写的方便,不断地对图画进行简化,应用简化了的图画代表语言中的词,于是产生了人类最早的文字——象形文字。古埃及的象形文字、印度的梵文以及我国汉字符号,均为如此。文字符号优越于图画之处在于:文字符号是形、音、义的统一,文字的字符必须能够代表语言中的词,有特定的读音和意义,而且文字的字符必须相对地固定,都有与其他字符相区别的特征。

文字符号的载体也是多种多样的,纸张、电脑硬盘、软盘、照片、石刻、木刻均可以成为文字作品的载体。文字符号作品的种类很广,除了科学作品、文学作品以外,其他主要使用文字的作品也属于文字符号作品。如歌词自然属于文字作品。此外,除了歌词以外,剧本也属于文字作品,不管是话剧剧本,还是电影剧本、戏剧剧本,均属于文字作品。(www.xing528.com)

在著作权法上,文字作品具有特殊的地位。英国在16世纪中期,皇室颁授“印刷特许权”,文字符号作品是唯一的权利对象。我国在南宋淳佑年间就出现对文字作品进行行政保护的情况,但直到清朝末年才在《大清报律》第38条规定:“凡论说、记事,确系该报创有者,得注明不许转登字样,他报即不得相互抄袭。”这是首次从法律上正式确认对文字作品进行的著作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中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但是没有明确歌词、剧本等主要由文字符号组成的作品是否属于文字作品。到目前为止,文字符号作品一直都是各国著作权的首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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