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只不过已经超出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因而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当然,这里的自由使用往往限于复制、出版、改编等利用方式,对于作品的署名和完整性不能予以变动。传统著作权法上认为,著作财产权已经不复存在,但是著作人格权依然存在,这一点不符合民事权利的基本原理。下文在著作权内容部分予以详尽论述。
延伸阅读 “古籍数字化”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古籍文献进行加工处理,使其转化为电子数据形式,通过光盘、网络等介质保存和传播。从20世纪80年代起,大陆地区开始出现了古籍数字化的工作,但是研究和成果少。直至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计算机的普及网络技术的介入,才有了古籍数字化的雏形。截止2004年底,网上可见的中文古籍数据库约70多个。从著作权法的视角上看,古籍作品早已进入了公有领域,丧失了著作权。即使在数字化之后,同样也没有著作权。从事古籍数字化的个人或单位只是对其制作的数据库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是汇编作品著作权,或是邻接权,但对古籍作品本身没有任何著作权。
【注释】
[1]参见刘春田:“知识财产权解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2]比如,在系统论上,就可以把文本界定为“见诸于某种载体承载意义的系统化和正式化的符号聚合体”。参见吴彤:《系统分析与哲学思维方式》,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页。
[3][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4]参见(台)施文高:《比较著作权法制》,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614页。
[5][美]苏珊·朗格:《情感与形式》,刘大基、傅志强、周发详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50页。(www.xing528.com)
[6]2003年5月,方正诉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院认为,方正字库中的字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应当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应当说,这是将“审美意义”同“美感”混同起来了。
[7]严家炎:《金庸小说论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
[8]胡妙胜:《戏剧演出符号学导论》,中国戏剧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在符号学上,“能指”是符号形式,而“所指”则为符号信息,也即符号意义。
[9]以上杜牧诗歌的改写来自王明锐:“‘两弹元勋’‘老邓’的草根情怀”,载《纵横》2011年第3期。
[10]李宗仁口述,唐德刚撰写:《李宗仁回忆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序言。
[11]参见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7页。
[12]参见唐爱民:“民歌王要求停播《桐籽花开》歌词被指剽窃”,载《华商报》2005年2月18日,http://ent.163.com/ent/editor/music/050218/050218_379880.html,访问时间:201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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