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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件的著作权问题和例外情况讨论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上述这些都是符号组合,都具有一定的精神功能,因而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不希望官方文件的发布机关成为著作权主体。从著作权法的角度上看,对于官方文件是否要授予著作权,值得考量。再比如,英国政府作为版权人,也有条件地放弃了部分官方文件的版权。

官方文件的著作权问题和例外情况讨论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上述这些都是符号组合,都具有一定的精神功能,因而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官方文件之所以并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对象,其原因主要是在于:鼓励社会公众尽可能地予以复制、传播官方文件,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不希望官方文件的发布机关成为著作权主体。同样一份文件,如果是官方发布的,不具有著作权。如果是非官方的,则可能就具有著作权。除了复制、传播以外,还包括翻译等。只是官方译文没有著作权,非官方译文还是具有著作权的。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上看,对于官方文件是否要授予著作权,值得考量。著作权的权能很多,除了复制、传播以外,还有署名权、完整权等。如果他人擅自将官方文件据为己有,或者破坏官方文件的完整性,在整体上否定官方文件著作权的情况下,势必无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还不如承认官方文件的著作权,但规定社会公众可以免费、自由复制、传播官方文件及其官方译文。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否更为合理、有效?

延伸阅读 皇家版权(Crown Copyright)制度。这是英国确立的一种版权制度,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沿用了该制度。也就是说,政府或议会对其所发布的文件,包括由女王陛下和任何政府职员在职责范围内所制作或发表的文件,作为专利授权文书的“英皇制诰”(Letters Patent)和议会所制定的所有立法,均具有著作权,未经政府的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这些作品。皇家版权制度最大的好处是防止文献的误用和疏漏——使公众可以从政府部门提供的版本中获得权威的信息。其弊端也很明显,就是限制了官方文件的流通和接触。英国也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比如,法律明确规定政府有义务向大众提供这些政府版权的作品。再比如,英国政府作为版权人,也有条件地放弃了部分官方文件的版权。比如,放弃议会立法和行政法规、立法解释等方面版权。(www.xing528.com)

深度思考 法律草案著作权的消除问题。官方通过的法律没有著作权,但作为法律草案,是否具有著作权,这就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如果法律草案本身是由立法机关或政府机关提出,自然无著作权。如果法律草案由官方单位委托私人起草,应当也无著作权。但如果该法律草案由私人起草,作为一个建议稿,这种情况下,就产生著作权,著作权归私人所有。问题是:一旦私人起草的法律草案为官方所用,成为正式的官方文件。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一个草案著作权的消除问题。这个问题在技术标准问题上也同样存在,很多国际标准也具有著作权,但这些技术标准一旦为我国法律直接采纳,转化为国家标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该国际标准在我国境内的著作权应自动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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