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除了是一种作品以外,主要还是一种技术方案,体现设计人员的设计思路,是人们求解问题的代码化描述,具有实用技术功能。而且,软件是以技术功能为主,以精神功能为辅。从这个角度上看,软件同地图、工程图等作品完全一样,具有精神功能和实用技术功能。因此,软件作为一种作品,具有精神功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对象。软件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具有实用技术功能,可以成为专利权的对象。作为著作权对象,其他人不得以复制、发行、改编等方式擅自利用软件,但是软件的精髓是算法,算法相当于科学作品中的思想观点,代表着用系统的方法描述解决问题的策略机制。在著作权法层面上,无法禁止他人利用算法编制出另外的一套程序。而专利权制度则可以禁止他人擅自利用软件中的算法,阻止他人在特定算法基础上形成的所有可能的编码形式。
计算机软件在20世纪60年代出现,美国刚开始采用专利法进行规制。1972年,菲律宾率先将软件列为著作权的对象,美国在1976年、1980年两次修改著作权法,确认计算机软件适用著作权法。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都规定将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的对象。我国《著作权法》直接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的一个类型加以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是根据《著作权法》来制订的,可见在我国,计算机软件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在2006年之前,我国基本上不批准软件专利,而必须软件与硬件结合后才能申请专利。后来,软件本身已经被允许单独申请专利,而不再要求必须与硬件结合,但软件专利的撰写要求比较高。根据审查标准的要求,软件专利可以写成产品专利,也可以写成方法专利。但要成为专利权对象,必须符合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事实上,只有少部分或极少部分的软件能够符合发明专利的这三个条件。目前,可以得到专利保护的软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①工业控制软件,如控制机械设备动作;②改进计算机内部性能的软件,如某软件可以提高计算机的虚拟内存;③外部技术数据处理的软件,如数码相机图像处理软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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