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或其他民事权利。比如,狗仔队偷拍形成的摄影作品;未经原作者的许可,擅自翻译、改编他人的作品,由此形成的翻译、改编作品,这些都是侵权作品。侵权作品同样具有著作权,其原因有三:第一,作品是否侵权,往往处于一种变动的状态中。如果否定其著作权,往往使得作品的著作权状况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比如,狗仔队偷拍某明星照片,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但如果因为其为侵权作品,而不承认其具有著作权,万一哪一天,该明星认可了狗仔队的偷拍行为,是否需要再承认其著作权?第二,从著作权法的角度上看,授予这两种作品以著作权,不影响其是否侵权的判断。对于侵权作品,被侵权人可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销毁出版物等等。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否同侵权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属于不同的法律问题,不应当混为一谈。第三,如果否定侵权作品具有著作权的话,第三人万一擅自复制、发行侵权作品,就无法从侵犯著作权角度上要求第三人停止侵权,这就让第三人钻法律的空子,获得不应有的利益。比如,擅自翻译一部外文作品为中文,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如果否定其著作权而其他人出版中文译本的话,如何进行追究和救济,这些都将成为问题。还不如承认侵权作品也具有著作权,同时给予作者是否制约侵权作品传播的权利。
非法作品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与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格格不入。比如,在中国撰写的反党反社会主义的作品,或者是在宗教统治的国家出版无神论著作的,都是非法作品。在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前,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而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显然,依据上述立法的规定,非法作品均不具有著作权。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取消第4条的相关规定,由此,非法作品也具有著作权。非法与否不影响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是合法作品还是非法作品,往往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中。如果否定其著作权,则使得作品的著作权状况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比如,在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大陆撰写的一本鼓吹市场经济的著作是非法的,当时宪法规定的经济体制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但到了90年代邓小平同志南行之后,就可能成为合法的了。那么,到底有无著作权,从何时起算,就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对于非法著作,阻止其出版即可,否定其著作权则大可不必。
第二,从著作权法的角度上看,授予这两种作品以著作权,不影响其合法与否的判断。对于非法作品,国家行政机关可以阻止其出版发行,国家行政机关可以要求非法出版者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否定其著作权明显地不符合著作权法理。
第三,给予非法作品著作权,有助于控制非法作品的传播。如非法作品无著作权,作者自然无法阻止他人进行盗版,这样反而会使得非法作品易于流通。反之,如果承认非法作品具有著作权的话,作者就可以阻止他人的盗版行为,反而有助于控制非法作品的流通,更能实现思想控制的目的。(www.xing528.com)
延伸阅读 2008年娱乐圈闹得沸沸扬扬的是陈冠希的“艳照门”事件。警方查出淫照的源头,怀疑有人借维修事件在男主角的计算机中窃取数据。警方于行动中,检获逾1300张怀疑窃来的“大部分是淫亵”的照片,涉及6名女性,其中最少4名是女艺人。中国青年报发表《艳照门:娱乐退场并不意味着反思终结》一文,文中说陈冠希的律师以行使著作权禁止艳照的传播。问题在于:陈冠希对于这些艳照具有著作权吗?有学者认为,艳照违背了公序良俗,因而不具有著作权。
其实,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跟公序良俗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往往因时因地而异,不可因此否定作品的版权性。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作品,仍然应当承认其具有著作权,但基于公共利益方面的考量,不得出版发行。在“艳照门”事件中,这些艳照是作品吗?它们显然缺少艺术作品的意味,没有审美功能,只是简单的复制,无艺术性可言,因而并没有著作权。
深度思考 著作权法有没有思想控制的功能?在行政特许权时期,皇室或政府针对特定著作颁布出版许可的目的既在于增加收入,也在于思想控制。而且,是否具有非法情形,往往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种情况下,完全不需要否定其具有著作权。否则,就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形,某作品在美国具有著作权,在中国则因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而不具有著作权。或在“文革”时期不具有著作权,在当代则具有著作权。这就使得作品的著作权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客气地说,让著作权法具有思想控制功能,乃是行政特许权制度的残余,使得著作权是否存在处于不确定状态。
以俄罗斯作家亚历山大·伊萨耶维奇·索尔仁尼琴为例,索尔仁尼琴生于北高加索的基斯洛沃茨克。苏德战争爆发后,应征入伍,曾任大尉炮兵连长,两次立功受奖。1945年2月,索尔仁尼琴在东普鲁士的前线给自己朋友写了一封信,信中主要词条有“那个蓄着络腮胡子的人”、“主人”和“老板”等等词汇,结果被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以“进行反苏宣传和阴谋建立反苏组织”的罪名判处他8年劳改。1962年,经赫鲁晓夫亲自批准,索尔仁尼琴的处女作中篇小说《伊凡·杰尼索维奇的一天》在《新世界》上刊出。这部苏联文学中第一部描写斯大林时代劳改营生活的作品,立即引起国内外的强烈反响,甚至连赫鲁晓夫也夸奖这部小说是“从党的立场放映了那些年代真实情况的作品”。1964年赫鲁晓夫下台,索尔仁尼琴的作品被禁止,本人被驱逐出国。戈尔巴乔夫当政后,索尔仁尼琴的作品开始在苏联国内陆续出版。如果非法作品没有著作权的话,那么,索尔仁尼琴作品的著作权就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延伸阅读 我国台湾地区戒严时代控制言论思想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查禁书刊杂志,查禁的理由不外乎是内容挑拨政府与民众情感,混淆视听足以影响民心士气。陈水扁当年所写的《党外之路》都是被查禁的书,而李敖堪称禁书王。李敖先生在北大演讲时说:“我告诉大家,古往今来没有多少人能比过我李敖的,我写过100多本书,有96本被查禁。全世界也没有这么一个人写了这么多禁书。”又说:“那时我的书只能在地摊上和黄色书刊一起卖,所以我出的书看起来很‘凉快’。我的读者根本不是我的读者,他是买黄色书刊,买错了就变成我的读者。”其实,禁书归禁书,著作权还是有的,李敖先生可以凭借著作权禁止他人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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