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只具有精神功能的作品称为单功能作品。比如,文艺作品常常只具有精神功能,不具有实用功能,我们很难说李白的诗歌具有多少实用功能,能够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再比如,金庸武侠小说中的各种武功招数没有实用功能,人们无法根据《射雕英雄传》的描述学会降龙十八掌,也不能根据《笑傲江湖》学会“葵花宝典”上的武功。威猛无比的降龙十八掌,轻盈飘逸的玉女素心剑,大理段家的六脉神剑,杀人无形。这部分知识仅仅具有精神功能。“金庸写武功的最大优势就在于他一定不会武功,他的武功其实是文功——文人想象的武功,中读不中练。如果有人想要从金庸小说中学习修炼武功的方法,那肯定会自寻烦恼,大失所望。”[7]《红楼梦》中的菜谱听上去很有文化意味,真要做出来,可能就很难吃,不能真正地作为菜谱使用,没有实用功能。
多功能作品同时具有多种不同的功能。比如,当人们在阅读《本草纲目》时,从中获得各种信息,由此使得主体的知识状态获得改善,此为该书的精神功能。当人们用书中的药方配制中药医治好病症时,此为该书的实用功能。一份地图,作为行路的指南,发挥的是其实用功能,但是作为学习对象的地图仅仅发挥其精神功能。菜谱本身具有精神功能,但人们据此炒菜,就体现了菜谱的实用功能。一般人在阅读《三国演义》的时候,主要是获得一定的审美享受和关于那个时代的信息,体现了该书的精神功能;但明末后金政权将其作为兵书使用的时候,无疑其发挥的就是一种实用功能。现在很多人将其用作商战策略,也是发挥其实用功能。计算机软件也是一样,具有两种功能:一种是精神功能,表现为计算机软件的文档、程序的阅读价值;另一种是实用技术功能,表现为软件直接或间接地对硬件的驱动和控制。这两种功能在计算机软件中有机结合在一起。
分类意义在于:作品是一种具有精神功能的知识,当他人利用作品的实用功能的时候,并不侵犯著作权。除非其利用方式落入了著作权的权能范围中。比如,软件具有实用功能,但软件在计算机上的任何利用都首先需要下载,下载本身是个复制行为,因而侵犯了软件著作权。
案例解读 1992年,国际著名的乐高玩具开始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瑞士英特莱格公司目前享有乐高玩具在中国的著作权。几年前,英特莱格公司发现天津可高玩具公司制造的可高玩具与自己的乐高玩具相近似,于是它将可高玩具公司告上法庭,指控被告侵犯了自己玩具积木块作为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其中包括四轮车、钟、鸟、大炮等53种造型。被告可高公司却认为,原告的积木块不是实用艺术作品,不应享有著作权,而且原告的玩具已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不能同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001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判令其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模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并公开致歉。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200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原告主张权利的53种积木块中,有50种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高度,应当被认为是实用艺术作品。原告的玩具组件虽然已经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但并不妨碍同时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原告的乐高玩具中的17种积木块与可高玩具不相近似,不构成侵权。同时,涉案乐高玩具的积木块的艺术创作的程度确实不是很高,与典型的实用艺术作品尚有一定差距,因此出于平衡利益关系考虑,一审法院未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www.xing528.com)
从该案的判决中可以看出,本案中的积木是一种多功能作品,同时还具有实用功能。是否构成作品,主要是视其有无艺术性,是否具有审美功能而定。至于其具有的实用功能,不影响其作为作品的资格。
延伸阅读 金庸先生在《神雕侠侣》一书中描写了小龙女的武功招数有:貂蝉拜月、西施捧心、昭君出塞、麻姑献寿、天孙织绵、贵妃醉酒、则天垂廉、红玉击鼓、红拂夜奔、绿珠坠楼、文姬归汉、萍姬针神、蛮腰纤纤、曹令割鼻、古墓幽居、文君当垆、弄玉吹箫、洛神凌波、钩弋握拳、红线盗盒、木兰弯弓、班姬赋诗、嫦娥窃药、丽华梳妆、东施效颦,这些招数全部源于历史或神话中女性故事,读起来很美,甚至很有意境,包含了丰富的文史知识,但都没有实用的武术价值,是一种文人的武功、想象中的武功。民国时期第一位武侠小说作家向恺然先生,笔名平江不肖生,他写的武侠小说《江湖奇侠传》和《近代侠义英雄传》,名震大江南北。他是懂得武术的,解放后,向恺然出家为僧,1957年68岁时准备撰写《中国武术史话》时不幸患脑溢血去世。正是由于他懂得武功,武侠小说主人公要遵循练武的规律,不能随心所欲。所以,向恺然写的武侠小说就不如金庸先生写的好看,可读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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