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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说:知识产权的促进与福利最大化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激励说是解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正当性的知识产权理论之一。激励说认为,知识产权的目的是要通过激励创造来促进学习、创新和知识等,其核心观念就是实现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这些用语显然是基于激励说的阐述。比如,确立独创性标准,制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免责条件,承认著作权法上的公共领域,等等。

激励说:知识产权的促进与福利最大化

激励说是解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正当性的知识产权理论之一。激励说认为,知识产权的目的是要通过激励创造来促进学习、创新和知识等,其核心观念就是实现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该说在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中最为盛行,获得了普遍的推行,在许多立法中可以见到。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王法》的立法目的就在于“授予作者、出版商专有复制权利,以鼓励创作”。最典型的莫过于美国《1787年宪法》。该法明确规定:“国会有权力通过赋予作者和发明人在有限时期内对于其作品和发现享有排他性权利的方式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甚至也采纳了这一学说。它在第7条中指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这些用语显然是基于激励说的阐述。

从激励说的视角上看,一方面,通过著作权的授予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激励,从而促进更多的作品涌现出来。这就要求强化著作权的保护,扩大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人们也看到,对著作权的保护实际上赋予了著作权人一定范围内的垄断权,阻碍了作品的流通,提高了他人创作的成本,从而减少了社会福利。保护范围越大,保护力度越强,其对社会福利的损害越大。这就要求对著作权授予和保护进行一定的限制。比如,确立独创性标准,制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免责条件,承认著作权法上的公共领域,等等。(www.xing528.com)

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法以激励说作为立法基础,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英美模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第一,注重保护作品创作和传播过程中的投资者利益,自然人可以成为作者,制片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出版机构等作品投资者、传播者同样可以成为著作权人;第二,并不关注作品是否体现人格,著作权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因而著作权可以转让、继承,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第三,对独创性要求不高,只要作者独立完成作品,付出了脑力、体力、物力,即能够产生著作权。说到底,激励说就是一种作品投资者利益保护说,保护的目的在于促进文化繁荣、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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