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所具有的排他性支配权。这个概念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著作权是一种支配权。所谓支配,既包括对作品的各种利用方式,也包括对作品的处分,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第二,著作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对于同一件作品,在同一法域中,只能产生一个著作权,不能产生两个以上著作权。在特定作品被授予著作权以后,就排除了他人对同一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可能性。
第三,著作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哪些作品能够具有著作权?著作权的基本权能是什么?著作权的存续期间有多长?这些都需要由法律明确规定。(www.xing528.com)
上面提及的是狭义的著作权概念,广义上的著作权概念还包括邻接权,所谓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相近似的一些权利。包括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节目信号、出版者对其设计的版式等具有的排他性支配权。邻接权对象并非作品,但与作品有着密切的联系:或是作品的载体,如录音录像制品、节目信号;或是作品的外部存在方式,如版式。邻接权的权能也多与著作权类似,但没有署名权能和完整权能,因而属于广义的著作权范畴。
作品的著作权自作品成型之时产生,一般认为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时产生,作品的修改本身也是个无止境的推敲过程,何时能谓完成,其实难以定论。因此,只要作品依照其所属的体裁类型,初具一定的形态,即可认为产生著作权。比如,曹雪芹对《红楼梦》的前八十回,马克思对《资本论(第三卷)》的草稿依然具有著作权。
延伸阅读 宋代的僧人惠洪写的《冷斋夜话》中记载,北宋时期,黄州诗人潘大临家境贫寒,擅诗。他与临州诗人谢无逸为莫逆之交。常有书信往来。某日,潘大临在家闲卧,正值秋雨淅淅,不觉诗兴大发,就提笔在粉墙上题诗。不料刚写一句“满城风雨近重阳”,就听到大门口一片喧闹,原来是官府派税吏前来催租。潘大临应付完衙役后,诗思大败,灵感没了,再也续不下来。当时的名诗人吕居仁认为这句诗“文章之妙至此极矣”。在只有这句“满城风雨近重阳”情况下,作品并没有完成,但潘大临对这句诗是否具有著作权,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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