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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及问题的认定与优化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经审理后,一审法院判认定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经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某五年有期徒刑。问题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于某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公安机关认为于某明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经鉴定,彭某明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本案现已被发回重审,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杨氏兄弟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斗殴。

案件事实及问题的认定与优化

(一)山东聊城“于某案”

2014年、2015年,于某的母亲苏某与丈夫于某向赵某先后借款,约定月息为10%。2016年,赵某纠集杜某、张某、郭某等人到苏某所开公司——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索要欠款,尔后通知程某和被害人严某等多人到达源大公司。为催促苏某还款,赵某等人在办公场所叫嚣,于财务室以及餐厅处盯守,并在办公楼门厅外烧烤、饮酒,之后,苏某在于某和另外两名员工的陪同下,进入一楼接待室,并被对方没收手机。在这个过程中,杜某辱骂于某、苏某及其家人,将烟灰弹到苏某身上,向对方裸露下体,脱下于某的鞋子让苏某闻,实施拍打于某面颊的行为;其他讨债人员实施了揪抓于某头发或按压于某肩部不准其起身等行为。随后,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到接待室询问缘由同时警告双方不得打架,便离开了接待室出去寻找报警人。于某和苏某想随民警离开接待室,被杜某等人阻拦要求他们坐下,被于某拒绝后,实施了卡于某脖子并将其逼至角落,于某便从桌上拿起水果刀警告对方不要靠近,杜某对其进行言语挑衅并逼近对方,此时于某持刀刺向正在逼近他的人,导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本案经审理后,一审法院判认定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经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某五年有期徒刑。本案发生后,在全国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刑法学者的观点基本呈现“一边倒”的趋势,普遍评价于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而法院却认为于某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什么司法实务和理论观点表现出如此大的反差?问题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于某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二)江苏昆山“刘某龙正当防卫案”

2018年8月27日21时许,刘某龙开着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时,与骑着自行车的于某明相遇,双方发生纠纷。位于驾驶位置的刘某龙下车冲向于某明,两人发生争执进行推搡、互踢,纠缠了约50秒后,刘某龙返回宝马车拿出刀,并再次冲向于某明向对方砍去,而于某明对此进行防卫,在此期间,刘某龙手中的刀脱手掉落,二人立即冲上去抢刀,于某明在抢得刀后,随即向刘某龙砍去,受伤的刘某龙进行躲避并欲跑回车内,在逃跑的过程中于某明仍在追砍,刘某龙再次中刀,并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为于某明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此事发生后,有人认为于某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也有人持反对观点,认为他构成防卫过当。主要的争议点是:刘某龙面对于某明持刀追砍时连续躲窜逃避,已经失去了伤害于某明的能力,此时的不法侵害已经消除,于某明连续的攻击行为应构成防卫过当甚至可能是故意杀人。(www.xing528.com)

(三)湖北武汉“摸狗案”

2016年2月28日,杨某伟、杨某平在武昌区杨园街偶遇彭某明遛狗,因杨某平摸了彭某明所牵的狗,双方为此发生口角之争,彭某明当即扬言要找人报复二人。约过了10分钟,彭某明邀约三名男子,手持工地上常用的洋镐把找杨氏二人,彭某明首先冲到杨某伟家门口,与其发生打斗,杨某伟用单刃尖刀朝对方胸腹猛刺数刀。尔后另外三名男子相继冲上来,用洋镐把对杨某伟进行殴打,杨某平从家中取出刀后,朝彭某明胸部猛刺。经鉴定,彭某明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伟、杨某平合伙故意伤害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现已被发回重审,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杨氏兄弟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斗殴。2018年12月19日,备受关注的武汉“摸狗案”二审宣判,武汉市中院认为,弟弟杨某伟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具有自首情节;哥哥杨某平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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