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湖北省恩施自治州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一个来自于恩施的柔弱女子举动成了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9年5月10日晚,邓某大、黄某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某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某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某大、黄某智极为不满,对邓某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某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某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某大再次逼近邓某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某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某大刺击,致邓某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某智上前对邓某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某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针对当时社会的普遍关注,央视网发起了一项针对案件当事人邓某娇刺死官员行为的网络民意调查。中国中央电视台网站为此在网站“女服务员刺死官员”专题页面设置了针对全国网民发起的网络投票活动,该投票针对的问题是“女服务员刺死官员,算正当防卫吗”。该问题有下列三个选项:“1.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定罪;2.属于防卫过当,但也不能叫故意杀人;3.不好说,此事还有待斟酌。”据统计,截至2009年6月8日18时,参与该项调查活动的网民人数高达11.7万人次。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赞成邓某娇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定罪”的网民高达108679人次,占总投票数的92.89%。而赞成邓某娇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也不能叫故意杀人”投票数的仅有7328票,占总投票数的6.31%。选择“不好说,此事还有待斟酌”的网民人数则仅有940人次,仅占总投票数的0.80%。从网络民意调查活动结果可以看出,目前绝大多数网民对邓某娇行为报以极大的同情和支持态度。但这些网络热词,却真真切切地成了最常见的“弱者的武器”。“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信网”似已在许多当事人心中成为既定事实。[1]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某娇在遭受邓某大、黄某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某娇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某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某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某娇免予刑事处罚。
从我们看到的案件报道事实来看,我以为,法院的判决是冷静理性的。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邓某娇用刀刺死邓某大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性质。首先我们从构成条件角度来分析,邓某娇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邓某娇用刀刺击邓某大的行为在起因上具有防卫的根据,由于她是在受到邓某大、黄某智一再实施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被迫自卫,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那么,邓某娇的防卫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呢?这可以说是本案的关键。从当时的情景分析,在邓某娇所在的经营场所领班阮某某和邓某娇其他同伴在场的情况下,邓贵大、黄某智的不法侵害行为显然没有达到严重危及邓某娇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程度,他们只是通过拽拉推扯以及侮辱等来发泄对邓某娇拒绝他们不法要求的不满情绪。在这种情况下,邓某娇持水果刀刺击邓某大的颈部、胸部并造成邓某大死亡的行为,就与邓某大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明显失衡,从而属于刑法禁止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行为了。因此,邓某娇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邓某大死亡的重大损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不是正当防卫。(www.xing528.com)
其次,邓某娇的防卫过当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邓某娇刺死邓某大的行为,应当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量刑。从本案的发展过程看,邓某娇是在数次躲避邓某大、黄某智的不法侵害未成功的情况下,情急之中持水果刀刺击再次扑向自己的邓某大,无疑不具有剥夺邓某大生命的意图,她显然是希望通过伤害不法侵害人以达到保全自己的结果。因此,对她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并以《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量刑幅度作为邓某娇应负刑事责任的基准,然后再依照上述《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后,邓某娇的防卫过当行为适格于从轻或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本案死者邓某大等人实施不法侵害在先,自身行为有重大过错,加之邓某娇在防卫过当后又具有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自首情节,且邓某娇属于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故综合全部案情慎重考虑,我以为,人民法院对邓玉娇免予刑罚处罚的处理比较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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