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问题息息相关的一个问题就是暴力袭警问题。关于是否设立“袭警罪”的争论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据悉,早在2003年初,就有3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的议案。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在审议这部法律草案时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在法律明确了警察义务的同时,有必要设立“袭警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指出,刑法应当对警察提供特殊保护的思想,是世界各国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所赞同的。目前我国增设“袭警罪”可以通过4种途径: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增设“袭警罪”;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妨碍公务罪做出立法解释,将袭警行为明确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三是由公安部提出修改《人民警察法》的建议,在其中增设“袭警罪”;四是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就袭警问题做出司法解释,规定袭击警察是应当受到严厉惩罚的情节。
第九、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孙桂华认为,社会上普遍过于强调警察的义务、责任和无私奉献精神,忽视了对警察执法权威的保护,这给执法的社会大环境带来负面影响。首先,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性治安事件时,极有可能成为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对象;其次,社会对民警的宽容度不够,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治安案件,直接肇事人的行为往往容易被理解和接受,而民警对这些事件或案件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却往往得不到理解和配合,甚至导致冲突;三是相关立法工作滞后,弱化了对袭警行为的打击力度。现行《刑法》单纯以“妨碍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袭警行为进行处理,显然缺乏足够的法律威慑力。(www.xing528.com)
在我们看来,与整个社会现状相比,袭警行为比袭民行为要少得多。减少袭警行为要从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和提高警察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入手,而不能靠给警察更多特权这种办法来解决。而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将袭警行为增设为独立的罪名,不仅有失科学,而且会带来一系列的弊端。第一,所谓袭警,无外乎以威胁、谩骂、殴打及围攻等方式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其本质与妨害公务行为并无二致。如果把袭警行为设立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怎么解决它与其他形式的妨害公务罪之间的关系?第二,成文法的特点在于,其规定只针对具有普遍性的行为,而不关注个别现象。袭警行为只是妨害公务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若仅仅因为袭警现象日渐增多就设立“袭警罪”,那么随着社会的变迁,袭击人大代表、法官、税务人员等现象同样有可能增多,是不是也应当增设“袭击人大代表罪”“袭击法官罪”“袭击税务人员罪”?这样发展下去,势必导致罪名设置的叠床架屋,破坏罪刑关系的均衡性与协调性,最终则有违法律的公正与正义,有损法律的神圣与尊严。当然,不主张设立“袭警罪”,不意味着对于袭击警察的行为可以放任不管。我们建议,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单行刑法规定,将现行《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的量刑幅度修改增加为三档,即分别针对情节一般、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妨害公务罪,规定与其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法定刑,以解决现有妨害公务罪法定刑过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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