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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明显一词的含义与解释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让我们来具体分析《刑法》第20条第2款中的“明显”一词的含义。[54]从此角度而言,对于“明显”一词含义的客观与主观相统一的理解实乃动态分析防卫行为之内在要求,而关注“明显”一词的主观心理方面,亦是动态分析防卫行为过程的必然结论。如果仅仅只是一般人认为超越而防卫人由于恐慌、兴奋等心理因素而对此缺乏认识,也不能被认为是“明显超过”。

理解明显一词的含义与解释

首先,让我们来具体分析《刑法》第20条第2款中的“明显”一词的含义。依据《现代汉语词典》,所谓“明显”,是指“清楚地显露出来,容易让人看出或感觉到。”[45]有学者指出:“明显,即清楚地显露出来,容易让人看出或感觉到,它是以一般及具有正常理智的人的感觉感观为标准,也就是说一般人能容易看出或感觉到即为明显。”[46]另有学者认为,“当界限不分明时,只有超越得很多,才谈得上‘明显’二字。关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也是这样。只有超越得很多,才说得上明显超过。”[47]上述看法有一定可取之处,但也只涉及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在我们看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是一个客观与主观相统一的范畴,所以界定何为“明显”,应当包括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的因素。[48]首先,在客观方面,应当考虑到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缓急以及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强度和防卫行为实施的背景环境,如时间、地点等。其次,在主观方面,“明显”要求应当充分关注防卫人当时的防卫心理,“明显”不能包括防卫人由于恐惧、惊慌等心理因素而使精神受到很大刺激而实施的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情形。[49]那么,将“明显”作为主观与客观相统一范畴的根据何在呢?在笔者看来,这种理解可能是立法者意图的必然延伸。1997年立法者对于正当防卫制度修订的根本意图是“为了保护被害人(即防卫人——引者注)的利益,鼓励见义勇为”[50],立法者对防卫过当规定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在原有的“超过必要限度”之前增加了“明显”两字,这显然与立法者修订意图是相吻合的。自1979年《刑法》实施以来,实践中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处理,较多的是对正当防卫的条件卡得过严,以至于将许多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案件按防卫过当处理了。[51]1979年《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运作障碍的最根本症结在于,国家对于防卫者提出了过于苛刻的要求,没有顾及防卫人在紧迫的不法侵害面前心理与生理的反应。故1997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规定修订的基本出发点就是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扩充正当防卫的外延,充分关注防卫人防卫时的心理变化,意图避免出现过分约束、限制正当防卫行为的局面。从表面上看,立法者增加了“明显”二字似有些轻描淡写,实则可谓用心良苦,它可以说是立法者“对公民脆弱人性倾注刑法的同情之泪”[52]的彰显。故在防卫权实施的特殊场合,防卫人的主观心理必须被充分考虑与关注,“倘若法律不对人性的脆弱表现相当的尊重,便会背离人类所应有的怜悯之心”。[53]尽管“明显”仅仅是表征程度的客观范畴,人们只不过是通过感官体验与理性抽象在头脑中将这一范畴正确地反映出来,对于明显的判断是在防卫行为实施后,法官代表社会一般人进行的程度判断是一种客观判断,但如果将“明显”的判定脱离防卫人心理状况,就无法实现防卫案件的个别正义,对见义勇为的防卫人恐怕是有失公平的。应当看到,司法者对于是否“明显”的判断是在没有受到任何攻击或威胁的安定状况下做出的,而防卫人在突然的不法侵害面前,除非经过特种训练,否则不免会手足无措,情绪或大或小发生变化,这一切也必然会影响他们对客观情势的认识能力。还需指出的是,对于“明显”一词若仅从客观方面进行判断,实质上是对防卫行为的结果性评价,而并没有涉及防卫行为的过程。在我们看来,对于防卫行为应当尽可能避免任何机械、静态的分析,而应当更加注重动态的过程研究。[54]从此角度而言,对于“明显”一词含义的客观与主观相统一的理解实乃动态分析防卫行为之内在要求,而关注“明显”一词的主观心理方面,亦是动态分析防卫行为过程的必然结论。因此,对这里的“明显”不仅要重视客观的因素,而且还必须对防卫人当时的心理投以关注,即“明显”不仅指根据一般人的认识超越必要限度,而且它还应当涵括行为人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如果仅仅只是一般人认为超越而防卫人由于恐慌、兴奋等心理因素而对此缺乏认识,也不能被认为是“明显超过”。(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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