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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学中正当防卫制度的拓展探讨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法解释按照一定的标准,可以细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缩限解释,是指刑法条文所采用的文字失于广泛,不足以表明刑法的真实含义,于是限制其意义,使其符合《刑法》真正含义的解释。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对于防卫过当构成条件的规定,造成重大损害结果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是成立防卫过当的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刑法解释学中正当防卫制度的拓展探讨

在我们看来,“社会现实的丰富性和法律语言的有限性之间所存在的难以逾越的鸿沟,决定了任何一部法典不可能穷尽具体的事实情境”[72],正所谓“法有限,情无穷”,这也决定了刑法用语只能是概括的和原则的,由此也决定了刑法解释的必要合理性。刑法解释按照一定的标准,可以细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所谓文理解释,是根据刑法条文的语义与定义进行解释的方法;论理解释是参酌法律发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与法律的事项,阐明法律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73]

对于《刑法》第20条第3款,根据文理解释方法来分析,即文字表面来理解,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分子,可以实行致使其重大损害后果的防卫行为,即使将不法之徒击毙,也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然而这种文理解释方法的理解是否公正、合理,仍然值得研究。司法实践中,犯罪现象总是千姿百态的,即使是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也有迥异的表现形式。以故意杀人罪为例,从犯罪形态来看,可以有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等未完成形态,也有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形态;有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亦有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有基于义愤所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也有基于贪财或奸情所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上述行为固然都可归入故意杀人罪之下,但其所凸显出来的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是千差万别的。正是基于此,立法者为故意杀人罪设置两个跨度较大的法定量刑幅度,即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以及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正是考虑到罪刑相适应的正义需求。然而,按文理解释,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严重的暴力犯罪可以允许防卫人不加思索地用私力救济处死犯罪分子,显然是很荒谬的。我们认为,对于第3款的规定不能采用文理解释方法而应采用论理解释方法中的缩限解释来理解。缩限解释,是指刑法条文所采用的文字失于广泛,不足以表明刑法的真实含义,于是限制其意义,使其符合《刑法》真正含义的解释。[74]即在本款中,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做出比通常含义要窄的解释,对此,可以借鉴美国刑法正当防卫中对暴力侵害的划分,将暴力侵害进一步细化。按照美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把暴力侵害的“暴力度”细化为致命暴力(deadly force)和非致命暴力(nondeadly force)。如果侵害的暴力属于致命性暴力,即能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暴力,那么防卫暴力也可以是致命性的。如果侵害的暴力属于非致命性的,那么防卫的暴力也应当是非致命性的。[75]我们认为,立法者视野中第3款规定的达到犯罪程度的侵犯人身的暴力侵害与美国《刑法》正当防卫制度中的致命性的暴力侵害有异曲同工之妙。对于致命性的暴力侵害,防卫人采取防卫行为,虽然导致了重伤或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但却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对于防卫过当构成条件的规定,造成重大损害结果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是成立防卫过当的并列条件,缺一不可。对于致命性的暴力侵害所实施的造成伤亡的防卫行为,根据刑法理论通说的“适当说”,应当认定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还是在防卫限度的约束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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