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行为的主观条件要求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意图。在正当防卫是否需要防卫意图上,中外学者的观点不尽一致。[15]在英美刑法中,大多数国家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的正当防卫意图作为人身防卫的主观条件,即要求行为人是在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支配下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一定的加害行为。[16]在英国刑法学界,围绕着行为人是否“对于防卫行为正当性相关因素”有认识,学者们存有争议,但在刑法委员会提供的一份报告中,对于被告人的认识方面作了详细的论述后,得出结论,在被告人没有意识到证明其暴力的使用为正当的相关因素存在时,正当防卫的条款不能适用。[17]
一般认为,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对其防卫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所应具有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即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首先,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对不法侵害及防卫行为各方面因素的认识。从理论上讲,防卫认识是防卫意图的前提和基础,但从实际来分析,我们认为,防卫意识的关键在于防卫认识。正如有学者指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时,就应认为具有防卫意识。这样认识,有利于将基于兴奋、愤怒等进行的防卫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进一步而言,从立法者设立正当防卫及1997年对正当防卫制度修订的基本精神看,将防卫认识作为防卫意识的重点,似乎更有利于公民正当防卫权的有效行使、遏制不法犯罪行为。其次,防卫目的是指防卫人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愿望。详言之,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防卫目的指以损害不法侵害人权益的方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18]值得一提的是,有诸多学者在论及防卫目的,又将防卫目的分为两个层次,即第一层次是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或制止不法侵害;第二层次是通过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19]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研究。正当防卫的目的反映了防卫人制止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所要达致的意愿,制止不法侵害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手段,它本身不可能成为防卫目的,将其与保护合法权益同时并列为防卫目的,显然是不适当的。在我们看来,防卫目的作为防卫人主观能动性的彰显,只能是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防卫意图作为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对于正当防卫的成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大意义。然而,在实践中,某些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但由于其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因而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这类行为包括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偶然防卫等。[20]下面我们来分析偶然防卫问题。偶然防卫也称为偶合防卫,是指行为人出于不法侵害的故意而实施了加害行为,但该行为在客观上偶然地发生了防卫效果的情形。通常的例子如甲故意开枪射杀乙,乙刚好在持枪瞄准丙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一无所知。[21]在偶然防卫的场合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害他人权益的故意,客观上的侵害行为却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该侵害行为虽然损害了对方的权益,但却因与防卫行为偶合,在客观上形成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效果,而未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然而,对偶然防卫究竟该如何处理,刑法理论却有争议。防卫意图不要说,认为防卫意识不是正当防卫的必备要件,故而,偶然防卫仍然是正当防卫;防卫意图必要说认为防卫意识是正当防卫的条件,故依此说,偶然防卫构成故意犯罪。这里面又分为故意犯罪既遂说与故意犯罪未遂说。[22]我们认为,从抽象层面看,由于,偶然防卫者存在对于第三者的急迫不正的侵害之认识(即防卫意图),故偶然防卫行为属于不正行为,当然,第三者的侵害行为也属于不正行为,因此成立“不正”对“不正”的行为关系。另一方面,虽然偶然防卫行为属不正行为,但从结果来看,保全第三者的权益,客观上达到了正当防卫的效果。因此,在偶然防卫的场合,由于是不正对不正的关系,只是在结果上属于不正对正的关系,故而在这种场合按犯罪未遂可能更为妥当。[23]从具体层面看,在偶然防卫的情况下,行为人出于犯罪的故意,已经着手实施了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产生却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防卫效果,而不是刑法分则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危害结果未发生的原因,是行为人未认识到对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以及他的不法侵害行为在客观上是益于社会的,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综上,偶然防卫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对其以犯罪未遂处理是适当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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