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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人的范围及对正当防卫的影响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防卫行为必须始终指向不法侵害人,否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然而,对于不法侵害人的范围有无限制,刑法无明文规定,学界对此往往看法不一。此说认为,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的,“不法”与“违法”是同义语,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仅仅客观上造成损害而主观上没有罪过、过错的,不能称为不法侵害,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精神病人的行为是没有罪过、过错的行为,因而对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人的范围及对正当防卫的影响

防卫行为必须始终指向不法侵害人,否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然而,对于不法侵害人的范围有无限制,刑法无明文规定,学界对此往往看法不一。从司法实践来看,争议最大的问题莫过于对于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可否实行正当防卫。首先,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侵袭者是无责任能力人,对其能否实行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理论认识对此基本一致,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其次,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无责任能力人的侵袭,能否实行正当防卫的问题,刑法学界则存有分歧,归纳起来不外乎三种观点:一是肯定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责为必要,只要行为客观上造成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的严重损害就属于不法侵害。无责任能力之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同样具有不法性质,因而可以对之实行正当防卫。[3]二是否定说。此说认为,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的,“不法”与“违法”是同义语,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仅仅客观上造成损害而主观上没有罪过、过错的,不能称为不法侵害,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精神病人的行为是没有罪过、过错的行为,因而对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4]不过,为了制止无责任能力人的侵袭,在不得已时也可以对其采用反击的避险措施,即可以实施紧急避险行为。[5]三是折中说。这是目前居于主流地位的观点,此说认为,如果明知是无责任能力人的侵袭,虽然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但要加以一定的限制。只有在合法权益遇到严重侵害危险,当时又别无其他方法可以躲避或制止这种侵袭行为,即在不得已时,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6]

在我们看来,首先,无责任能力者的侵袭行为是在其不成熟或者不正常,甚至意识完全丧失的情况下进行的,他们是弱者,是社会的保护对象,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恐怕就不能允许对其像正常成年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那样实行正当防卫。而假若法律允许对实施侵袭行为无责任能力进行正当防卫,就意味着是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袭行为在法律上的一种否定评价,甚至表明社会对这种侵袭的反击行为,是持一种肯定和褒扬的态度,而这显然是不合情理与法理的。[7]对此问题,德国刑法学界有着较为理智的看法。如有的认为,对于无责任能力人的正当防卫权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建立在与侵害人的危害相比极大降低自我保护利益的基础之上的。详言之,对于孩子、未成年人、酩酊大醉人、精神病人、陷于刑法错误中的人、过失人或者紧急避险人,没有必要得到法秩序的确认,因为法秩序的效力并没有因侵害而受到影响,或者只是受到不严重的影响。因此,正当防卫权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仅是自我防卫权。这就意味着被侵害人必须是为了保护法益,而且,只有当他不放弃受到威胁的法益便不能够回避侵害,始可对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8]其次,折中说的见解也似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因为刑法并未规定正当防卫只有迫不得已时才能实施,相反,即使有其他免受不法侵害的方法,法律仍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积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最后,对于否定说认为对无责任能力者可以实施紧急避险。我们认为,似乎也有值得推敲之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它们损害对象有所不同,即紧急避险是损害与造成危险无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9]而针对无责任能力者的侵袭行为的反击行为假若认定为紧急避险,恐怕会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界限混乱之嫌。故而,上述观点皆有难以自圆其说之处。“正当防卫的基本原则就是在不必委屈而可以求全,就是在坚持完整的利益。如果说一边说行为人可以正当防卫,另一边又说行为人必须回避,很明显的是一个矛盾。”[10](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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