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侵害开始后,只要侵害行为继续,都可以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正当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便再没有进行防卫行为的余地。那么究竟什么是不法侵害的结束呢?对此,刑法理论中亦有不同的观点。(1)危害结果形成说。该说认为,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应该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危害结果已经实际形成的时间。[50](2)危害制止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被制止时,就是不法侵害的结束。[51](3)排除危险说。这种学说认为,不法侵害的终止应以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排除为其客观标志。[52](4)综合说。该说认为,不法侵害不可能、也不应该有一个统一的结束标准,对于不法侵害的结束,应该以正当防卫的目的为指导,具体情况具体分析。[53]
应当看到,“不法侵害的结束是指这样一个时刻,在这个时刻,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或不法侵害造成的结果已经出现,即使实施防卫行为,也不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即时即地地挽回损失;即使不实施正当防卫行为,也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不致进一步扩大”[54]。这一时刻即为不法侵害彻底结束的时刻。不法侵害的多种多样,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不法侵害结束时刻表现形式的多种多样,有的可能表现为不法侵害被制止而结束,有的表现为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或者不法侵害人丧失继续侵害能力而结束,有的表现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完成,或者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此后无法再以防卫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或避免进一步发生危害结果为结束,还有可能表现为不法侵害由于行为人以外的因素而未能进行到底或不可能发生危害合法权益的而结束。上述第一、二、三种观点,仅仅论及了不法侵害结束形式的某一方面,没有全面反映不法侵害结束时刻的表现形式,因此是片面而不可取的。“综合说”注意到了不法侵害结束形式的多样性,认为对不法侵害不可能确定一个笼统的标准,无疑是可取的。但“综合说”却没有提供一个不法侵害结果大致的标准,故而缺乏实际操作性。我们认为,正确界定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的关键目的在于:保护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必要的损害。而“所谓不必要的损害,是指即使损害侵害人的利益,也无法避免或减轻不法侵害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即使不损害侵害人的利益,不法侵害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不会扩大或者尚未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不会出现。”[55]可见,危害后果是否可能发生、扩大或不可挽回,是衡量不法侵害是否终止的标志,亦是认定防卫人能否继续实施防卫行为的关键。因此,以危害后果是否可能发生、扩大或不可挽回为标准,对实践中的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分析,就可以准确地判定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并进而合理地解决哪些防卫行为是合理必要的,哪些防卫行为是不合理或不必要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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