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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定义不法侵害范围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种观点认为,不法侵害行为,不仅指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主张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其一,正当防卫要求的只是不法侵害存在,并没有将其起因条件局限于犯罪行为。其三,违法与犯罪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不允许对违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无疑会放纵不法侵害人,从而使受害人遭受更大的损害。因而,对于防卫者来说,不法侵害不必仅限于犯罪行为。[21]第二,不法侵害行为的可阻断性。

重新定义不法侵害范围

对于不法侵害是仅指犯罪侵害还是也包括违法侵害的争议这一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1)犯罪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只有对社会危害最大的犯罪行为才有可能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否则,就会扩大打击面,造成不应有的危害。[12](2)无限制的犯罪违法说。此种观点认为,不法侵害行为,不仅指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主张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其一,正当防卫要求的只是不法侵害存在,并没有将其起因条件局限于犯罪行为。其二,不法侵害刚刚着手时,往往很难断定它是犯罪侵害还是一般违法侵害,而当不法侵害的性质能够明显地分为犯罪或违法时,不法侵害的结果又大都已经出现,正当防卫的意义也就随之丧失。其三,违法与犯罪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不允许对违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无疑会放纵不法侵害人,从而使受害人遭受更大的损害。[13](3)有限制的违法犯罪说。此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但不是所有的犯罪违法行为都属于不法侵害。只有那些能形成侵害紧迫性,且可以用正当防卫避免或减轻其危害结果的犯罪违法行为,才属于不法侵害,那些不具有侵害的紧迫性或者用正当防卫不能避免或减轻其危害结果的犯罪违法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14]

在我们看来,正当防卫的立法规定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防卫者与司法者[15],因而,对于上述不法侵害的范围问题可以从防卫者和司法者两个角度来分析。首先,防卫人遭遇到不法侵害的场合下,我们认为,判断这种侵害究竟是犯罪行为还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是防卫者的义务,而是司法机关(人民法院)的职责。[16]“对于防卫者而言,只要他发现某种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他就有权实施正当防卫行为,而不能要求他在行使防卫权之前越俎代庖地替司法机关认定一下该行为到底是犯罪行为还是一般违法行为”。[17]从现实来看,要求文化水平、法律知识水平各异、反应速度快慢有别的不同的防卫人对社会危害性在量上存有差别的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做出准确的判断,在很多案例中不免有强人所难之嫌。因而,对于防卫者来说,不法侵害不必仅限于犯罪行为。[18]其次,对于在事后对防卫案件做出裁判的司法者来说,不法侵害是否仅限于犯罪行为呢?我们认为,从司法者角度而言,不法侵害也不宜仅限于犯罪行为。因为假若司法者在事后对不法侵害做出准确界定——如认定不法侵害为犯罪行为,则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是适当的,但如果认定不法侵害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则防卫行为就失去适当性——如此很可能使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瞻前顾后束手束脚,影响防卫权的有效行使,不利于切实发挥正当防卫在保护合法权益方面的应有作用。因此,不法侵害行为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而且还应涵括一般违法行为。

此外,“正当防卫所能够制止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它有自己特殊的质和量的规定性”[19]。在我们看来,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行为的特点突出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不法侵害行为在时间上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是指在事态紧急,又没有足够时间或方法寻求官方保护,侵害即将发生的状态”[20]。紧迫意味着法益侵害现实存在或者直接面临,正是因为紧迫,所以否定侵害者的法益也是正当的。[21]第二,不法侵害行为的可阻断性。所谓可阻断性是指不法侵害行为从开始实施到侵害结果出现有一段时间范围,在此期间如果实行防卫行为,可能使侵害行为被迫停止,无法继续进行下去。[22]根据以上对不法侵害行为特点的分析,不难看出只要不法侵害违反了法律规定,对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正在进行侵害或造成现实的威胁,且如果对这些行为进行防卫行为可能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才属于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23](www.xing528.com)

综上,我们认为,“有限制的犯罪违法说”是较为可取的,而“犯罪说”和“无限制的犯罪违法说”则似乎均有不妥之处,为我们所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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