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刑法理论上主要有“四条件说”“五条件说”与“六条件说”三种不同的观点。
“四条件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有不法的侵害行为;(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3)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4)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的损害。[1]“五条件说”则是在“四条件说”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图。这种观点认为“四条件说”所主张的四个条件只不过反映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方面,但正当防卫应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正当防卫的主观方面条件,也是其构成的必要要件,同样不可或缺。[2]“六条件说”是在“五条件说”的基础上又增加一个损害性条件,即防卫行为必须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这种观点认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是正当防卫行为的应有之义,如果行为根本未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其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不应纳入正当防卫的研究范畴。[3](www.xing528.com)
应该看到,上述观点中,“四条件说”为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其所揭示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均是客观条件,没有阐述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因而恐怕是不够全面的。“五条件说”在“四条件说”的基础上增加了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使正当防卫成立条件进一步充实,殊为可取。而“六条件说”将防卫行为的损害性作为正当防卫成立条件,似乎是不妥当的。前已指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是正当防卫的必然属性、根本特征,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只是在整体上反映其基本特征。正如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却不能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一样,作为正当防卫基本特征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属性不可能与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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