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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重要意义及其对犯罪控制的积极作用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是为实现刑法的任务而服务的,它赋予公民反击侵害行为的权利,具有积极的社会政治内容,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一项法律制度。正当防卫赋予在特殊情况下,人民群众面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暴力犯罪人可以致其伤害甚至死亡的权利,这对广大人民群众是极大的鼓舞,而对不法侵害分子则是有力的震慑,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因此,正当防卫制度的有效运作必然会对预防和减少犯罪,控制犯罪的生成具有积极的意义。

正当防卫的重要意义及其对犯罪控制的积极作用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是为实现刑法的任务而服务的,它赋予公民反击侵害行为的权利,具有积极的社会政治内容,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一项法律制度。[25]在我们看来,正当防卫制度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重大价值,而且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从理论上看,法律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表明我国刑法坚持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的立场,某种行为事实,经过犯罪构成判断,与犯罪构成不符合,就不成为犯罪构成事实即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26]在正当防卫的场合下,首先,从客观上看,防卫行为表面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事实上,防卫行为不是确实符合犯罪的客观要件,相反是刑法允许实施的行为。其次,从主观上讲,防卫人对所实施的造成一定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在日常生活意义上是“故意”实施的,但防卫人根本就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与过失,相反,行为人往往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财产免受侵害或者危险。所以,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没有罪过,不能认为其具有刑法上的故意与过失。[27]综上,正当防卫之所以不负刑事责任,就因为它完全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社会是有益的。[28]必须指出,亦有学者指出,正当防卫的理论意义在于证明我国刑法始终坚持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绝对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我们认为,从形式的角度而言,似乎不必要强调犯罪的本质特征。法律上的犯罪,就是实质上犯罪的定型化,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就是以法律的语言表明犯罪已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9]因而,强调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其没有社会危害性的看法恐怕不如本书的观点直接、具体,易于接受。[30]

再从实践上来讲,规定正当防卫有三个方面的意义[31]:第一,它以法律的明文规定,赋予每个公民都有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的权利,这不仅为我们国家和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全面可靠的法律保障,而且对上述权益免遭损害更具有实际意义;第二,鼓励公民奋起反击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广大群众不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而且在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也都可以挺身而出,同不法侵害者进行斗争,使不法之徒陷于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之中;第三,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正当防卫赋予在特殊情况下,人民群众面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暴力犯罪人可以致其伤害甚至死亡的权利,这对广大人民群众是极大的鼓舞,而对不法侵害分子则是有力的震慑,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因此,正当防卫制度的有效运作必然会对预防和减少犯罪,控制犯罪的生成具有积极的意义。

【注释】

[1]转引自高铭暄等主编《中国刑法词典》,学林出版社1988年版,第235页。

[2][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37页。

[3][德]弗兰茨·冯·李斯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页。

[4]参见田宏杰《防卫权及其限度——评关于正当防卫的修订》,载《刑事法评论》第2卷,第244~245页。

[5][法]卢梭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2页。

[6]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8页。

[7]参见陈兴良著《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8页。

[8]参见王作富主编《刑事实体法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200页。

[9]参见赵秉志主编《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5~126页。

[10]参见雷丽清《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对立》,载《理论观察》2008年第4期。

[11][德]京特·雅科布斯著:《规范人格体社会——法哲学前思》,冯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0~102页。

[12]参见苏惠渔著《犯罪与刑罚理论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页。

[13][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4页。

[14]参见姜伟编著《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4、26页。(www.xing528.com)

[15]参见姜伟编著《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4、26页。

[16]当然,犯罪人正在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犯罪行为时,人民警察开枪击毙犯罪人的究竟是正当防卫行为还是职权(职务行为),对此问题,我们认为值得进一步研究。详细可参看本书“正当防卫的本体思考”部分中的相关论述。

[17]王政勋著:《正当行为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

[18]参见陈兴良著《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1页。

[19]参见王作富主编《刑事实体法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205页。

[20]参见周柏森《正当防卫的修改与完善》,载丁慕英等主编《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46页。

[21]参见彭卫东《正当防卫的概念试析》,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3期。

[22][德]弗兰茨·冯·李斯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页。

[23]参见姜伟编著《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0页。

[24]2010年3月18日,曾庆香被家乡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政府正式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同时,其家属已委托媒体向北京市有关民政部门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北京民政局将首次启动快速受理特别程序,并通过司法程序确认曾庆香和刘薇的见义勇为行为。

[25]参见周柏森《正当防卫的修改与完善》,载丁慕英主编《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2页。

[26]参见赵廷光主编《中国刑法原理》(总论卷),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9~350页。

[27]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9页。

[28]参见王作富著《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1页;周柏森《正当防卫的修改与完善》,载丁慕英等主编《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46页等。

[29]参见贾宇《犯罪的概念与特征》,载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70页。

[30]当然,这里面还可能涉及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问题。详细请参看“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时代命运”专题研讨,见胡驰、于志刚主编《刑法问题与争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31]参见王作富著《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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