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的方式。法治与传统的人治的方式相对。法治多一点,人治就少一点,只有法治能把权力关进笼子里。[74]2004年国务院制定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以下简称 《依法行政纲要》) 提出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政府在法治政府建设领域持续发力,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如推进 “放管服”、行政组织和行政职能的规范化、法定化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并且描绘了新的法治建设目标,即 “从2020年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75]
法治政府是个系统工程。系统论认为系统整体和它的组分及组分总和之间的差别,是普遍存在并且具有重大意义的现象。系统科学由此得出一个基本结论:若干事物按照某种方式相互联系而形成系统,就会产生它的组分及组分之和所没有的新性质,即系统质或整体质。[76]这种观念并非只有系统论者倡导。亚里士多德在 《形而上学》 一书说过:“整体不等于部分和。” (The whole is not the same of its parts.) 亚里士多德称这种性质为 “组合方式”,也有称为结构的东西,它是组成部分的行为所不能完全加以确定的。[77]英国哲学家路易斯 (G.H.Lewes) 于1875年提出整体具有一种“涌现” (emergence,也称 “突现”) 的性质,而这种性质是不能由其组成部分的性质与规律推导出来的东西。法治正是一种 “涌现” 性质,法治是紧密关联的组成部分之间的良性互动状态。
如果把法治政府看成一种系统状态,其必然要求各子系统互相配合产生协同作用和合作效应。从字面上看,法治政府关涉政府和法律,但实际情况远远不止如此。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现阶段更关注“法” 而非 “治” 的水平。但是,法治建设中 “治” (rule of law)的水平无疑更加重要。理想的法治评估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规则的质量和法律执行的质量。然而,与法律执行相关的变量,如权力分工、司法问责、检察监督、公正审判、基本人权等变量往往容易被人忽视。[78]政府法治不仅关涉行政机关的内部运行情况,还需从司法角度反观行政运行的法治化程度。从现阶段看,司法领域的法治评估与政府领域法治评估的相关性 (bivariate correlations) 较低,但注重执行的法治无法回避司法影响。(www.xing528.com)
我国传统上是个行政大国,行政管理的权威性和集中性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明显特征。因此,强化行政监督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面临的迫切课题。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需要革新既有的社会治理模式,走向一种宪法主导下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形态。在此转型过程中,司法治理作为对政府规制和立法治理不足的一种有益补充手段被纳入社会治理网络之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也表达了执政党希望通过中立、专业的司法治理推动社会变革,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愿望;明确了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治建设目标中的重要作用。为此,党中央提出完善行政诉讼监督制度和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三项行政检察监督方面的改革举措。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检察监督理应被纳入法治政府的系统架构之中。行政检察监督的良性发展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意义也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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