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文化要素来看,中国传统政治体制长期呈现出一种强行政弱司法的格局,司法职务通常由行政官员兼任。为了保证管理效率和社会秩序稳定,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是必然选择。但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兴起,国家开始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2011年国务院制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2年起实施的 《行政强制法》 均表明了国家治理该项行政权力的意志和倾向。实行行政决定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分离制度,在当时被视为我国行政法治的重大进步。然而,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部分法院的执行力量严重不足。如果大量行政非诉执行交由法院办理,反而会让法院演变成为实施行政决定的 “二传手”。最高人民法院为避免此类案件的办理影响司法的中立性,最终发文中止了该项制度的施行。虽然2014年修改后的 《行政诉讼法》 第97条仍然保留了二元的行政强制执行结构,但未明确是否应该建立 “裁执分离” 机制。从两年公益诉讼试点情况来看,环境、国土资源领域的非诉执行难问题依旧比较突出。原因主要是法院不受理非诉执行或者受理后执行不到位。比如针对违法占用土地或者海域进行建设的情形,国土资源或海洋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后,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有的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或裁定由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还有的法院拒收执行申请或接收后不予反馈,致使违法状态无法彻底消除。由此,检察机关加强监督法院依法受理、裁定、执行非诉执行案件,对于保障行政行为顺利执行到位十分必要。检察权的介入,解决了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改变了以往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推诿、掣肘的二元关系,在非诉执行领域形成行政机关、法院、检察机关三方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三元关系,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丰富拓展行政检察职能都具有重要意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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