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权力运行机制至关重要,但该项制度的精细化建构尚未完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精细化建构既要充分尊重行政权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优先地位,也要充分发挥通过司法程序保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和功效。建议利用检察机关可以同时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的优势,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等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保护公共利益、补充行政执法不足的功效,实现行政优先与司法保护的双赢。从理论研究现状来看,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违法构成与可罚性标准的衔接问题仍然未有系统成熟的结论。因此,可以通过附带诉讼的实践探索侵权、违法、犯罪构成要件的衔接关系,进而建构公益诉讼领域三种责任互为补充、互相衔接的最优追责体系。
无论采取哪种诉讼类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始终都应坚持法律监督立场,判断哪些问题是可以通过司法机制予以修复的法律秩序缺口。行政公益诉讼本质上并非只是公共利益救济机制,更是法律秩序的修复与整合机制。现代行政国家复杂多变,如何保证法制统一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难题。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只是设定了某个制度的框架和蓝图,而具体的操作性规定通常由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填补;但行政机关制定规范容易带有部门偏好。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应通过客观公正的司法程序,将法律规范不一致的地方捋顺,实质上是把社会冲突、断裂的结构予以黏合。在刑事司法领域具体案件的办理中,因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流失的渎职犯罪,通常只提取一般转账记录作为证据留存,而较少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流失的国有财产。建议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渎职犯罪国有财产流失整治的专项行动,并探索完善渎职犯罪的责任追究体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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