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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通过诉讼监督促使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也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同样遵循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国家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的监督机制与检察机关对依法行政的监督机制存在诸多差异,比如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范围是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行政检察监督面临着诸多来自检察系统内部与外部的障碍。其根源在于检察公益诉讼这种法定的 “机关监督机关” 的机制极大改变了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公益诉讼工作从试点开始到全面实施,各级检察机关都受到各种有形与无形的外部阻力和政治压力。为了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保护职责,首先应该着力完善和落实 “省级统管” 的司法人财物管理体制,防止地方政府通过经费预算影响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在人事方面,为了防止检察官因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被冠以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的不正当评价,甚至被调离民行岗位的情况反复出现,建议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的结果不应成为考核或者评价检察机关、检察长、检察员工作业绩的指标。其次,应该树立和营造被监督者自愿被监督、主动接受监督的观念和氛围。检察机关的监督活动符合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被监督的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不应有抗拒监督或被动受监督的心态。这种心态的形成源于行政主体被监督或者被诉,政府绩效考核会受影响的法治政府考核指标体系设置。因此,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修正法治政府考评指标,对于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分为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如果行政机关在诉前程序中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履行了法定职责,则不应再给予行政机关负面评价。如果行政机关在诉前程序中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完全履职到位,即使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只要行政机关积极应诉并执行法院判决,也不应给予负面评价。因为通过诉讼监督促使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也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同样遵循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只有当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在诉前程序中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或者判决履职之后行政机关仍不执行法院判决时,才应将相关人员或者机关的行为纳入绩效考核中进行负面评价。对于在诉前程序阶段积极依法整改或者按时执行法院判决的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应该给予正面评价。再次,建议检察机关不要对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设定办案指标,不刻意追求办案数量,把精力集中在办理人民群众关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大案要案上,进而通过个案监督推动法律的修改、法治的完善。这样可以保障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时,不会过度把关注点放在失去了多少的 “羊” (造成多少公益损失的问题) 上,而是将工作任务的重心放在如何将已经被破坏的法律秩序 “补牢”。另外,应划清行政检察监督与纪委监察的界线,前者主要是针对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这些问题大多是立法与执法体制而非人为因素所造成。比如执法力量不足、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有误等。所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职能主要表现在对重点领域执法事务的监督,而不是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最后,行政检察监督与国家监察监督在职能上存在的重合与衔接问题急需解决。国家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的监督机制与检察机关对依法行政的监督机制存在诸多差异,比如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范围是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1]纪检监察监督虽然是经常的、不间断的,但其不能作出对行政主体具有强制法律效力的决定。[72]且监督、调查、处置的程序通常是内部程序,而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外部法定程序。加之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与检察机关的刑事公诉以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明显不同,前者一般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予以诫勉等行政处分[73]检察监督则遵循司法程序履行监督职责。前者侧重违纪纠查,而后者更注重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适用。所以,建议两个监督机制应当从案件来源、监督程序、监督结果等方面建立衔接机制,严格区分两者的目的、手段和功能,发挥两种监督机制各自的优势,避免相互掣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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