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起诉条件。根据两高联合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三类材料:第一类是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第二类是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第三类是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由此可见,一方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之前已经履行了监督职责,因此其提起诉讼的条件与 《行政诉讼法》 第49条普通原告的起诉条件明显不同;另一方面,这样可以通过适当提高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标准达到防止检察机关滥用诉权的目的。
(2) 起诉身份。根据两高联合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两高联合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是履行职责而非寻求救济,其职责包括: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3) 二审程序。根据两高联合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这一规定的特殊性在于折衷了当事人恒定原则与检察一体化原则的冲突。在二审中,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体现了检察机关与对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性;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则体现了检察职权运行中的一体化原则。(www.xing528.com)
公益诉讼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时,上级检察机关认为一审裁判有错误或者上诉不当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下级检察机关的上诉或者依法监督一审裁判。但需注意,上一级检察机关与原审公益诉讼起诉人是同一方当事人,并非两个独立的诉讼主体。上一级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发表意见的方式,支持或者反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的诉讼主张。如果庭审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与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意见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休庭或延期开庭。检察机关意见一致后,按照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继续审理。根据检察一体化原则,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若意见不一致,法院应当采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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