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1年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2013年已失效) 的规定,[28]对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制度隐患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的情形可以启动检察监督,这类活动被称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2006年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 提出了坚持司法为民的指导方针,要求人民检察院要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开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各地检察机关开始陆续探索依职权主动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的制度,监督重点聚焦在环境污染、国有资产、土地资源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登记、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房屋登记、安全生产、非法行医、税收管理、卫生管理、户外广告、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物业管理、综合执法、交通管理、档案管理、收费管理、教育管理和路政管理等问题多发、易发的国计民生领域。2008-2011年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或者决定。[29]2010年全国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提出 “着力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明确要求 “对裁判确有错误的,要配合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尽可能先采取协调方式处理,帮助政府改进工作作风、完善管理方式,促进问题依法及时解决,促进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30]之后,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依托日益完备的行政执法信息库,率先在基层检察院中成立行政执法检察科,配备了专门人员,积极探索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2013年,由贵阳市人大制定的 《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 规定在环境诉讼案件或事件的处理中,检察院可以采取 “督促令” 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回复。[31]随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试点工作,并办理了一大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典型案例。遗憾的是,因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程序规范较少,做法比较灵活,缺乏理论梳理,所以未能被相关法律所吸纳。(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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