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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止执行原则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会因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而停止执行。暂且不论上述两种理论是否能为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提供充分的说服力,仅从这两种理论依据的出发点来看就不利于目前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救济功能的彰显。[40]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设计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充分保护,阻碍了行政复议救济功能的发挥。此外,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也很容易出现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难以逆转的情形。

不停止执行原则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所谓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会因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而停止执行。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的法律依据来源于 《行政复议法》 第2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借鉴了 “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 制度的结果。

按照行政法的通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其理论依据主要有:一是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其合法有效,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产生法律效力,这种效力不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受到影响。这种行政机关用公权力作出的行为只能由同样运用公权力的机关作出的决定或判决来予以评判,所以在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未对其撤销、变更之前,原具体行政行为仍具有法律效力,且必须被执行。二是行政行为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是维持行政管理效率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需要。如果复议期间或诉讼期间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势必会破坏行政管理活动的连续性,使行政管理行为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影响到行政管理效率,同时也不利于法律秩序和社会的稳定。这两种理论都是基于公益与私益的不对等状态,强调公益的优先性,突出行政的效率性。(www.xing528.com)

暂且不论上述两种理论是否能为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提供充分的说服力,仅从这两种理论依据的出发点来看就不利于目前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救济功能的彰显。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主要功能都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而无论在复议过程中还是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应受到平等对待,“在争讼过程中,公益与私益应平等对待。立法中对公益与私益确定不同保护方式的作法,不能也不应适用于执法和司法领域”。[39]法律适用平等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争讼程序中各方当事人无论代表公益或私益,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应是原则要求而非例外[40]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设计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充分保护,阻碍了行政复议救济功能的发挥。此外,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也很容易出现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难以逆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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