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行政复议法》 第22条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该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可见,我国的行政复议是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在此之外,规定了调查情况和听取意见这两种审理方式作为补充。
虽然我国的 《行政复议法》 承认了在某些情形下进行口头审理的必要性,但是,我国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仍然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以口头审理为例外。这一原则的确立是以行政复议程序的效率、便捷为出发点的,避免了程序的繁琐。但随着实践的发展,行政复议书面审理的弊端也逐步显现。
首先,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受到了严重质疑。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是为了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想获取一个公正的结果。而这种结果的公正性却受到行政复议书面审理方式的极大影响。相较于书面审理,当事人更愿意相信通过法院庭审中的双方对峙得出的结果更加公正,而不愿意相信复议机关关起门来拍脑袋作出的决定是公正的。此外,在复议维持率畸高的情况下,复议申请人甚至会质疑行政复议机关是否认真履行了职权。尽管行政复议具有程序便捷、成本低廉等优势,但书面审理方式毕竟给相对人一种“听天由命” 的被动感。这就促使大量的行政争议涌入法院,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难以发挥。这也是为什么近些年来,每年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总是低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原因。
其次,书面审理的优势并未得到体现。行政复议书面审理的初衷是为了简化程序,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但这种貌似减少当事人对峙、论辩的简易程序,实质上并没有带来行政效率的提升以及达到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的效果。一方面,书面审理并未带来行政效率的提升。书面程序和书面行为过多,增加了程序的繁琐性。最明显的是,书面表达在信息的传递上远不如言辞直接,尤其是在辩论程序中,主体言辞辩论达意的灵活性以及一般主体使用言辞的能力都明显优于书面形式的辩论。不仅如此,书面程序的过度使用还将客观上形成律师强制代理的效果,从而又进一步增加了程序适用的繁复性。[38]另一方面,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应当是以真正解决行政争议为前提的。如果没有争议的真正化解,单纯的快速是毫无意义的。在 “效率” 和 “公正” 的取舍上,行政复议制度在设计上显然应该偏重于 “公正”。如果因为书面审理方式而导致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丧失,那么行政复议的效率优势也是无从体现的,因为争议并未真正化解。(www.xing528.com)
正是因为书面审理方式存在着上述的弊端,因此,对口头审理方式的逐步重视在我国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也体现出来。该条例第33条进一步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年)》 也专门提出:“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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