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种模式与前述 “集中议决、分散决定” 模式不同,厦门市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过程中,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机制进行了一定的改变,在采用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对行政复议案件 “统一受理、统一审查” 的同时,不采用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 “分散决定” 的模式,而是由市政府统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34]这在我国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城市中较为少见。但是,这种统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模式也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因为事实上这剥夺了市政府下属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力,明显与 《行政复议法》 的管辖规定相违背。与此类似的是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35]第6条第2款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 浙江省自2015年开始尝试设立的行政复议局也是采取的 “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决定” 模式。2015年8月,浙江省政府批复 《义乌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2015年9月,义乌市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挂牌成立行政复议局,对行政复议案件采取 “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决定” 模式;2016年7月,浙江省行政复议局也正式设立。
在当前的试点省市中,行政复议权的集中已经成为趋势,行政复议权由政府统一行使,政府工作部门不再独立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于 “集中” 的优势,众多学者及专家给予了肯定,理由包括:首先,能够增强复议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统一受理、统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有效地避免我国现行行政复议管辖模式存在的缺陷,使行政复议结果更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更能获得行政相对人的信赖。”[36]由政府 “集中” 行使行政复议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上级行政机关包庇下级行政机关的情况,从而增强行政复议结果的可接受性。其次,可有效消除现行行政复议管辖制度的弊端。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管辖制度较为复杂,普通公众通常难以判定应向何机关申请复议,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难度。而由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可以有效降低行政复议申请的难度。(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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