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行政复议机构现状及优化措施

行政复议机构现状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保障行政复议机构顺利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法》 于2017年修正后在第3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但现实情况并不乐观,大量的行政复议机构并没有配备具备相应素质的行政复议人员,难以适应行政复议办案的需要。二是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较差。这意味着行政复议机构完全属于一般的行政组织,其运行完全套用一般行政程序,缺乏必要的超脱性和中立性,较难获得公众的信任。

行政复议机构现状及优化措施

自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被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 《行政复议条例》 确立伊始,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就具有重要地位,《行政复议条例》 的第四章 “复议机构” 专门对行政复议机构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我国1999年通过的 《行政复议法》 并未沿袭使用 “行政复议机构” 的概念,而是用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代替了 “行政复议机构” 的概念。但行政复议机构的概念在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又得到了恢复使用,将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简称 “行政复议机构”。[31]根据 《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不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明确了办理行政复议事务是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之一。对于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行政复议法》 第3条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一)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 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 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而在上述职责之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3条又为行政复议机构增加了下列职责:“(一)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8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 办理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 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 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 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为保障行政复议机构顺利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法》 于2017年修正后在第3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当前,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运行情况并不理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www.xing528.com)

一是行政复议机构缺乏专职人员。不可否认,行政复议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行政复议法》 第3条规定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也意在促进复议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化。但现实情况并不乐观,大量的行政复议机构并没有配备具备相应素质的行政复议人员,难以适应行政复议办案的需要。二是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较差。按照 《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是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机构,其中的职责之一是负责“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即行政复议机构只是在行政复议机关领导下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其对行政复议决定并不具有决定权,而是需要服从所在行政机关首长的意见。这意味着行政复议机构完全属于一般的行政组织,其运行完全套用一般行政程序,缺乏必要的超脱性和中立性,较难获得公众的信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